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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計提還是發放的時候繳納

註冊稅務師 閱讀(2.7W)

因單位規定業務人員工資平時只發放一半,年底完成全年任務後再發放另一半。請問平時發放工資時需要計提這另一半的工資嗎?如果計提需要繳納個稅嗎?還是等年底完成後實際發放時在發放月份再繳納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是計提還是發放的時候繳納的知識,歡迎閱讀。

個人所得稅是計提還是發放的時候繳納
  個人所得稅是計提還是發放的時候繳納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第四十條規定,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稅是按個人實際收到款項時進行納稅,按月計徵。目前允許分攤到各月進行計算的情況,應僅為特定行業,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獎金等有明確規定的政策。

對於問題所述情況,原則上應按實際發放月份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各地也有不同規定,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101號)第一條規定,鑑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江蘇目前並沒有是否允許還原當月計徵個稅的檔案,建議您與稅務機關溝通後再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