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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操:關於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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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會計實操:關於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問題】

因業務需要,A勞務公司向B勞務公司收取管理費、員工社保及公積金,並做了差額報稅,也就是說管理費交了營業稅。請問A勞務公司幫B勞務公司員工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這部分是否也要交納營業稅?

  【解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

“三、關於營業額問題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凡是符合財稅[2003]16號文第三條第(十二)規定的,可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問題所述A勞務公司幫B勞務公司員工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不符合上述規定,代收代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部分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

  房屋產權更名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

【問題】

甲、乙兩公司同系丙公司下屬的兩個全資子公司,甲公司系丙公司為貫徹“老有所為”、“老有所養”精神而設定,公司全部工作人員大部分屬丙公司離退休職工,只有一小部分為市場臨時用工。2002年,該公司在遼寧沿海城市(與甲公司註冊地非屬同一城市)購得綜合樓一處。2005年5月,丙公司為貫徹上級公司清理整頓下屬企業精神要求,發文將甲公司登出,並將其資產和債權債務全部併入乙公司,人員方面因屬上述構成,故無需另行安置,直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因而發文中也並未提及人員如何處理問題。在甲公司以此種情形併入乙公司後,該綜合樓的產權人更名為乙公司時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解答】

根據《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65號)檔案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你企業如是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則符合此檔案規定則綜合樓產權更名則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由於企業(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併購,企業房產更名,不屬有償房地產轉讓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