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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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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的通知已公佈,詳情請閱讀以下通知。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通知

關於釋出《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7]153號

各證券經營機構:

為引導證券行業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組織起草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經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1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釋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引》立足於行業實踐,充分吸收了行業和監管部門的合理建議,對行業履行適當性義務作程式上的引導。考慮到證券經營機構在業務性質、服務能力、管理水平、內控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各證券經營機構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指引》為參考,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程式、方法、標準和流程,切實履行好適當性義務。

二、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基金、期貨業務,參照相關自律組織的規定執行。證券公司僅執行客戶買賣公開市場交易的股票、基金、債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複進行適當性管理。

三、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和技術準備。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本《指引》釋出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適當性管理技術系統的改造升級。

四、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指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具體的`做法是:證券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向休眠賬戶重新啟用的老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需要按照《辦法》和《指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同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辦法》和《指引》實施後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五、《投資者基本資訊表》、《專業投資者申請書》、《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及《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等8個附件,是協會為方便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而提供的參考模板,請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六、我會將持續對證券經營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各證券經營機構在《指引》實施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絡電話:010-66575952/5651

附件: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