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典型違規案例分析

證券從業資格 閱讀(6.39K)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和管控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機構監管的重中之重。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典型違規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典型違規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適當性管理嚴重不足,被暫停代銷金融產品6個月

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在銷售私募金融產品時,客戶周某在產品《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中填報“投資經驗(10年以上)”,但實際在該營業部開戶時間不足1年。營業部簡單依賴客戶自行勾選的選項,未對上述明顯矛盾的資訊予以關注,也未對客戶真實投資經驗進行進一步確認核實。營業部未盡到充分了解客戶的義務,投資者背景調查流於形式。

再者,客戶周某年齡較大(購買產品時勾選年齡“60歲以上”),在該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以來僅有一次10萬元基金投資記錄,未有過買賣股票等其他投資經驗,而該營業部推薦其購買某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屬於較為複雜的金融產品,最低認購規模為100萬元,明顯高於該營業部所掌握的投資者周某投資能力和日常交易額。該營業部未根據對客戶風險狀況的基本判斷,為客戶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此外,該營業部對客戶周某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所使用的資產管理人提供的《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表》等材料,主觀性較強,客觀性與針對性不足,不能夠全面客觀反映投資者周某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該問卷共10題,其中6道均為情景假設等主觀性較強的選擇題,導致客戶只需勾選高分選項,即可獲評“積極型”評價結果,無法真正起到審慎判斷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作用。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不夠完善。

上述情況反映出該營業部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存在嚴重不足,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地證監局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決定暫停該營業部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6個月,期限到期且經檢查驗收後,營業部方可繼續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

  案例二: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適當性管理不到位,被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客戶黃某在申購上證SOETF時,其風險承受能力和申購的上證SOETF金融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但該營業部並未將風險不匹配的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其簽字確認。此外該營業部也未執行公司內控制度關於客戶開展ETF交易業務前應與客戶簽署ETF交易系統使用協議和風險揭示書的要求。

上述情況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當地證監局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對該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該營業部健全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切實加強各項合規管理工作,規範執行代銷金融產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金融產品風險等級的匹配情況,重點針對投資者通過場內申購基金的情況進行審查,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並對營業部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案例三: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適當性管理不到位,被採取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

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在代銷私募產品時,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應要求,導致個別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時未按要求填寫風險適應性調查問卷、風險適當性結果評估確認單。此外,個別投資者也未在金融產品合同上簽字。

該營業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地證監局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該營業部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每3個月對營業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案例四: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適當性管理不到位,被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某證券公司某營業部在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個別客戶在付款購買金融產品前未簽署風險揭示書;而個別客戶在購買金融產品時,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但營業部未按規定與客戶簽署《金融產品適當性評估告知及客戶投資確認書》。

上述情況反映該營業部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當地證監局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及《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的規定,責令該營業部予以改正。

  案例五:某證券公司內控不完善與適當性管理不到位,被採取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

某證券公司與委託人已簽署的部分代銷協議內容不符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合同應當約定的事項;制定的《突發危機事件處理流程指引》中與代銷金融產品業務相關的內容不完善,未規定與委託人事先約定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未規定關於客戶安撫、督促委託人履行職責等的機制。此外,該證券公司還存在為不符合客戶選擇標準的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且情節較重等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九條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並要求該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相關業務流程,強化有關人員守法合規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