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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從業資格個人理財考點:個人理財業務

銀行從業 閱讀(2.09W)

導語:個人理財業務又稱財富管理業務,是目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之一。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的活動。

銀行業從業資格個人理財考點:個人理財業務

  一、個人理財業務合規性管理

兩個重要檔案: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9月釋出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至2009年l2月31日,以銀監會為主的監管機構共頒佈與銀行理財產品相關的三個“辦法”、兩個“指引”和九個“通知” (見表8—1)。

與個人理財發展相關重要檔案

檔案號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令[2004]1號 

商業銀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令[2005]2號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銀監發[2005]63號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銀髮[2006]121號 

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157號 

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164號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114號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241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7號 

關於印發《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8]83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9]172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09]65號

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3號

關於印發《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5號

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0]72號

  內容主要涉及如下三個主要方面:

①三個“辦法”推動了三類產品的發展。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介紹了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分類、界定了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條件與風險管控措施等主要內容,推動了與境外金融衍生品掛鉤的外幣理財產品的發展。2007年7月3日修訂版頒佈實施。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給出個人理財業務的定義、明確了個人理財業務的分類與定義、業務和風險管理、監督機制和法律責任,推動了人民幣個人理財業務的飛速發展;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代客境外理財的業務準人管理、投資購匯額度和匯兌管理、資金流出入管理和資訊披露與監督管理,推動了國內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目前共與九個國家簽訂了合作備忘錄。

②兩個指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綜合理財服務的風險管理和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進行了指導;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界定了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運作方式、基本要求、風險控制和資訊披露等主要內容。

③九個通知的內容主要涉及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備制度、投資方向、資訊披露制度和投資者的風險評估等重要內容。

這些規範構成了銀行理財產品發展框架和業務管理框架。

  (一)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1)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2)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階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3)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4)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具體來說,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機構設定與業務申報材料

(1)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②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③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④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稽核意見;

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3)商業銀行開展其他不需要審批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將以下資料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①理財計劃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②內部相關部門稽核檔案;

③商業銀行就理財計劃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檔案;

④商業銀行就理財計劃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檔案;

⑤理財計劃的銷售檔案;

⑥理財計劃的宣傳材料;

⑦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絡方式;

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對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規定應最遲在開始發售理財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①法人機構理財計劃發售授權書;

②理財計劃的銷售檔案;

③理財計劃的宣傳材料;

④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絡方式;

⑤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的報告外,銀監會在2009年12月24日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銀信合作產品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徵的金融產品,且聘請第三方投資顧問的,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

2.關於業務制度建設的要求

關於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制度建設方面,2005年的《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辦法》相關的制度建設要求還包括:

(1)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2)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範,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稽核程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3)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4)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5)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定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6)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諮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7)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需的法律檔案。

(8)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在銀監會辦公廳2008年4月3日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要求:

(1)商業銀行履行代客資產管理角色,健全產品設計管理機制。

(2)建立客戶評估機制,切實做好客戶評估工作。

(3)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在銀監會2009年7月6日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要求:

(1)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體系,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關制度體系和執行機制,保障理財資金投資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2)商業銀行應將理財業務的投資管理納入總行的統一管理體系之中,實行前、中、後臺分離,加強日常風險指標監測和內控管理。

3.關於理財業務人員的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要求可以分為資格要求、教育培訓要求以及考核要求三個方面。《辦法》有以下要求:

(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要求

①瞭解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

②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③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諮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④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⑤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⑥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例題.單選】為了適應個人理財市場的飛速發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業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應不少於( ),未達到培訓要求的從業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A.24小時

B.20小時

C.36小時

D.54小時

『正確答案』B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考核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指引》對從業人員也提出了要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從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人員操守與勝任能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操作的合規性與規範性、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品質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並對從業人員資格提出以下要求:

①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

②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範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諮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客戶在辦理一般產品業務時,如需要銀行提供相關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和服務人員應將客戶移交理財業務人員。

(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限制

1.關於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監管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係,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2)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瞭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商業銀行應妥善儲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儲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檔案資料。

(3)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4)商業銀行應當制訂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5)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6)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7)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2.關於理財產品(計劃)的政策監管

(1)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品業務管理。

(2)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做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3)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4)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5)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定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6)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7)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資料、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8)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定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3.關於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檢查監管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①商業銀行從事產品諮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②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式的規範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③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2)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3)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資料;

②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③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④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⑤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⑥其他重大事項。

(4)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投資、收益分配等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違法責任

1.關於違規業務的規定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②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③洩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資訊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④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2)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①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准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②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③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資料的;

④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資訊披露的;

⑤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3)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①商業銀行未儲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②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儲存相關證明檔案的;

③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2.關於違規處罰的規定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①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②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③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3)對於商業銀行違反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規定的,監管部門將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發售銀行高階管理層、理財業務管理部門及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暫停該機構發售新的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