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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銀行從業基礎考點: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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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個人理財業務,又稱財富管理業務,是目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之一。關於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管理的相關內容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小夥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7銀行從業基礎考點: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管理

  1.《辦法》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的規定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彙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的約定管理和使用。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彙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2)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兩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3)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資訊。

(4)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例題.判斷】商業銀行只需要在理財計劃終止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

『正確答案』錯

(5)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檔案,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銀監會辦公廳2007年11月28日下發的《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理財產品存續期內,如發生重大收益波動、異常風險事件、重大產品贖回、意外提前終止和客戶集中投訴等情況,各商業銀行應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理財產品存續期結束後,各商業銀行應對產品收益實現情況、發生的風險和處置情況,以及客戶滿意度等作出後評價,並將產品後評價報告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2.銀監會2009年7月6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的使用規定

《通知》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的使用進一步進行規範,提出要保障理財資金投資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並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分析巨集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基礎上,確定理財資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合理進行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要求商業銀行堅持審慎、穩健的原則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不得投資於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損失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結構過於複雜的金融產品,並作如下規定: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盡責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資訊,並及時向客戶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第八條商業銀行可以獨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也可以委託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或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

第九條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2006)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產逐項進行認定,將不符合轉移標準的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產納入表核心算,並按照自有同類資產的會計核算制度進行管理,對資產方按相應的權重計算風險資產,計提必要的風險撥備。

第十條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委託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託管理財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產。

第十一條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標的市場公開評級應在投資級以上。

第十二條理財資金用於投資銀行信貸資產,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投資的銀行信貸資產為正常類;

②商業銀行應獨立或委託其他商業銀行擔任所投資銀行信貸資產的管理人,並確保不低於管理人自營同類資產的管理標準。

第十三條理財資金用於發放信託貸款,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

②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資金投資的信託貸款專案進行盡職調查,比照自營貸款業務的管理標準對信託貸款專案作出評審。

第十四條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銀行貸款,或者用於向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發放信託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發售銀行資本淨額的10%。

第十五條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公開或非公開市場交易的'資產組合,商業銀行應具有明確的投資標的、投資比例及募集資金規模計劃,應對資產組合及其項下各項資產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並由高階管理層核准評估結果後,在理財產品發行檔案中進行披露。

第十六條理財資金用於投資金融衍生品或結構性產品,商業銀行或其委託的境內投資管理人應具備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資格,以及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理財資金用於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其目標客戶的選擇應參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對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第十九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第二十條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淨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第二十一條理財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除應遵守本通知相關規定外,應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等相關監管規定。嚴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變相代理銷售在境內不具備開展相關金融業務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金融產品。嚴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變相代理不具備開展相關金融業務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內拓展客戶或從事相關類似活動。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因違反上述規定,或因相關責任人嚴重疏忽,造成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監管部門將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發售銀行高階管理層、理財業務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暫停該機構發售新的理財產品。

3.2009年12月24日,銀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的使用規定。

該通知進一步規範了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行為,其中與個人理財業務資金使用相關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後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務人資產轉讓事宜,保證信託公司真實持有上述資產。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在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產的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檔案或者加蓋商業銀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檔案影印件移交給信託公司,並在此基礎上辦理抵押品權屬的重新確認和讓渡。

第五條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