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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式(一)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
1.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式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式是一致的。
2.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式產生。
(1) 僱員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僱員民主推舉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僱員同意。
(2) 僱主一方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3) 協商雙方應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協商期間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組織工作,並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4) 僱員一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僱員方面的代表作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會的,由僱員集體協商代表推舉。
(5) 僱主一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僱主方面的代表作為首席代表。
(6)協商雙方均可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7) 由企業內部產生的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原來所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8)協商代表應遵守雙方確定的協商規則,履行代表職責,並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祕密的責任。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步驟
勞動關係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其步驟如下:
1.提出方應事先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後,應於2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3. 協商形成的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4.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由企業行政方製作正式工資協議文字,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