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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備考:民法複習要領

司法考試 閱讀(3.23W)

2016年司法考試的大幕已經拉起,面對司法考試新的變化、新的形勢,我們複習備考需要掌握一定的要領,不可盲目而為。目前正是民刑複習的關鍵時期,下面yjbys整理了一些民法複習要點,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2016年司考備考:民法複習要領

  民法的命題規律

1、突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地位,強調基礎理論的把握與運用。2015年司法考試民法理論的考察進一步加大,一些考題突破了現有法條。

2、體到單行法,分值分佈穩中有變,力爭統籌兼顧。“穩”是指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在民法中分值比例一直處於相對穩定狀態。“變”是指命題中積極反映法律變動之處,以求考出新意。

3、題型日臻標準。客觀選擇題中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的格局明朗化,直接考查法條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了,更多客觀題以案例形式出現,考察考生運用和理解民事法律制度的能力,突出了對民法基本理論的考察。

4、考查範圍在擴大,更強調“重點就是重點”的思路。民法部分涉及民事訴訟法的“邊緣交叉”知識點受到命題者的關注。司法考試必然反映法律職業的要求,不僅精通實體法,同時能熟練應用程式法。

5、繼續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民法的結合考察,分值略有提高。如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物權優於債權、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等重點被多次考查。

  民法複習要領

  系統學習,把握整體

全面掌握民法的體系結構,做到系統化、完整化。把握民事法律理論系統性的“提綱挈領”點是民事法律關係。通過“民事法律關係”這一主線,可以把民事法律制度體系化,在考生頭腦中形象化。然後對每一個典型民事法律關係再細化,形成知識束,能夠把所有民事法律制度都“提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做到“疏而不漏”。用“民事法律關係”這一主線複習,也有利於提高應試能力。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都是民事法律關係組合,用這一複習方法,可以有利於分清各民事主體的民事法律關係,確定權利義務,正確作答,避免錯答、漏答現象的發生。

  運用方法,把握重點

靈活運用考試複習技巧,做到“事半功倍”。大家不妨從真題中把握複習重點。“做歷年真題就是做來年真題。”此言可謂司考中的“真理”!在適度掌握民法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通過研究歷年真題做到舉一反三,沿著做題思路熟悉相關知識點。

(1)首先:是基礎理論提高階段,系統複習重點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輔以一定數量的同步練習題,透徹、系統地掌握理論性強的重點知識。

(2)其次:是全面複習的強化階段,其更側重於重點法條的分析與理解。

(3)第三:是對重點法條進行融會貫通的複習,結合典型案例解析,提高做題技巧。

(4)第四:是模考衝刺階段,用全真模考來測試自己的得分能力,對知識體系進行全面的檢測。

(5)第五:是考點、重點、難點的最後突破階段,精選重中之重,結合客觀命題出處及命題動態,完成最後的查漏補缺。

  民法常考知識點

考查的知識點集中在對“民法基本理論”的考查上,所以“理解”至關重要,因此在複習民法學基本理論上,融會貫通是關鍵。

對比歷年考試試題所體現的知識點進行分析,以下知識點考生需要重點掌握:

(1)監護職責、宣告失蹤、死亡的法律後果、合夥人資格的認定與合夥人債務承擔、法人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判斷、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共有關係、善意取得制度、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侵權責任、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2)合同法包括:合同法適用範圍、要約、承諾規則、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效力、代位權、撤銷權、“三大抗辯權”、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和違約責任,在分論中一定要重點掌握買賣合同。

(3)擔保法包括:保證人範圍、保證效力、保證責任;抵押財產範圍、抵押生效要件、抵押物的出賣和出租、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權;質押集中在動產質押的生效要件、質權的善意取得、權利質押的生效要件;留置權的適用範圍及效力。

(4)繼承法主要是繼承人和遺產的認定,代位繼承與轉繼承、遺囑與遺贈。

  民法解題方法與技巧

1、所考題型部門法的識別與判斷

即首先確定本題所考的知識點,是否屬於民法學的內容,這一點還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一般說來,能夠與民法學產生混淆的部門法,有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的一些內容等。近年來司考命題中跨部門法的題型不足為奇,將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知識點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與法律事實的;民法與行政法的案例題有時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處在於,一些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係較難確認,究竟是縱向關係還是橫向關係,不易識別。民法與經濟法的一些部門也可能產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與產品質量法的混淆。但是對於複習到一定階段的考生來說,判斷一道題目是考察民法知識還是其他部門法知識還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2、找準“題眼”,提取資訊,縝密分析,構建民事法律關係

找準“題眼”,即所謂確定該題所考的知識點或民事法律制度。近年的考題中,直接考查知識點或簡單地考一個知識點的題目已經較少,更多的是繞個圈子命題,而且一個題目往往涉及幾個相關知識點。

找準“題眼”:根據所提取資訊進行的初步判斷,而對問題的最終解決,尚需進一步提取更詳盡的資訊。找準“題眼”,就等於做對該題的一半,避免全盤皆輸的“悲劇”發生。

提取資訊:即善於從題幹中發現與“題眼”相關聯的法律資訊,這些資訊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義、典型特徵、構成要件等。縝密分析、構建民事法律關係,就是根據所考的“題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對該制度有意義的法律資訊,運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識,構建民事法律關係,進而把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上述思維過程對於卷四中民法案例題的作答更應如此,而對於卷三中的民法試題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簡化一些,或者是雜糅在一起。

3、“因法設題”與“因題找法”

“因法設題”:是司法考試命題者的一種命題思路,其含義在於:命題者一般是先在頭腦中確定要考查的內容與知識點,然後查詢所要考查知識點所適用的法條,並根據法條具體設計考試的題目。

“因題找法”:要求考生應把握命題者的命題思路,答題時針對性地採取一種逆向的思維方式解題。實踐證明,上述解題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題,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盤考慮後再答題

由於卷四的考查要求顯然高於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給出問題的答案,而不是讓考生去選擇問題的答案。許多考生在平時複習時,往往是在頭腦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後,就急於翻看參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沒有動筆的習慣,所以導致大多數考生在考場上答題時眼高手低,對問題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結果試卷上前塗後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理清思路,對所考問題通盤考慮後,再一併解答。而這一做題思路與習慣的形成,有待於平時練習時嚴格的自我要求,練習時要事必躬親,勤於動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