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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複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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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訴訟程式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事法學原則相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複習要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複習要點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居住,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則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送達。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即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人民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我國外交機關,由我國外交機關轉交給受送達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再由其轉送該國的外交機關,然後由該國外交機關將訴訟文書轉交給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最後由法院將其送達受送達人。

3.由我國駐外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對住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可以由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託我國駐當事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的代表機構送達。

6.郵寄送達。在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郵寄送達。

7.電子送達。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適當方式送達。

8.公告送達。在以上幾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採用時,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的即視為送達。

 遞交委託書的途徑

《民訴法》第59條3款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根據《民訴法》第264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

(1)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注意:外國當事人授權委託手續的簡化辦理

《民訴司法解釋》第525條: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籤署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民訴司法解釋》第526條: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財產保全與行為保全

(1)設立的目的不同。財產保全的目的是使將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而行為保全的目的不僅包括使將來判決順利執行,而且還包括防止不法行為繼續進行、防止損失擴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其中,後者還是行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2)保全的物件不同。財產保全的物件是被申請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行為保全的物件則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是否需要被申請人答辯不同。在財產保全中,為了防止“打草驚蛇”,需在保全裁定送達被申請人之前採取保全措施。在行為保全中,因為保全的物件是被申請人的行為,所以,在採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雙方進行聽證。

(4)保全的措施不同。財產保全一般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而行為保全的措施則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限制活動等。

(5)後果不同。財產保全後,訴訟一般仍將繼續進行。而行為保全措施的採取,往往導致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和解,已無必要再起訴或者繼續訴訟,因此,可以說,法院關於行為保全的裁定往往預示著案件的`最終結局。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些都是不嚴格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

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那麼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式,在執行程式中沒有代理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係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因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這既便於法院正確判斷,也便於法院進行調解。對此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就是否同意離婚提交書面意見。

在訴訟存續期間,被代理人可以變更代理許可權,包括更換委託訴訟代理人,擴大和縮小授權範圍。由於訴訟代理權的變更,關係到訴訟行為的效力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變更訴訟代理許可權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法院,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上訴的受理

上訴的受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程式要求,對當事人提起的上訴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訴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為。

(一)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原審法院收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方當事人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案卷和證據的移送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到第二審人民法院,以保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立案審查及審理。

(三)上訴的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後,應當審查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法院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齊備;(2)上訴人遞交的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3)是否交納了上訴費用等。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有關材料無誤的,應當予以立案,並向當事人傳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上訴案件應訴通知書;若發現相關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