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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大學聯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考點

教育考試 閱讀(7.64K)

民法無權是成人大學聯考考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科目,要想在考試中脫穎而出,首先還得做好相應的複習準備。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考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考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考點

  成人大學聯考備考民法物權複習考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則用益物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轉讓、繼承等),自然也適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兩種方式:

1.劃撥

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2)型別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為:

居住用地7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

大家在記憶的時候只需記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餘均為50年。

  成考民法物權複習講義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蹤的要件: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下落不明;

(2)經過利害關係人申請;

(3)下落不明滿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對已經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訊息,並且達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經過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持續時間達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於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

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權利能力消滅,並且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繼承人,開始繼承其遺產;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銷後: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宣告之日起婚姻關係自行恢復;

已經再婚原婚姻關係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復;

財產:已經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還原物,但應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依法繼承的`應當返還原物,或給予必要補償;

子女:已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成考民法物權知識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為營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徵。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1.期限屆滿

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繼續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承包人不能繼續承包的,則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承包人放棄承包權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