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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行政複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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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兩部一委聯合頒發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和經本省註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並受企業聘用成為有關企業的內部成員,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下面是企法顧問考試的相關知識點:

2017企法顧問考試知識點:行政複議法

  行政複議的概念和特徵

(1)行政複議是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的活動。

(2)行政複議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

(3)行政複議是一種裁判活動。

(4)行政複議的內容。

行政複議的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複議的範圍

(一)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1)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3)對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4)對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資格證、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可以一併申請行政複議的抽象行政行為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政府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含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三)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

  行政複議參加人

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代理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第三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申請和受理程式

(一)申請複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行政複議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複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由申請人選擇複議機關,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2)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複議;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複議;

(4)如果複議申請人仍不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複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國務院裁決,但是國務院作出的是最終裁決,對其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5)對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複議;

(三)複議申請形式

(四)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書後,應在5日內對複議申請書進行初步審查。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幾種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決定

(一)行政複議的審查方式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二)複議申請的撤回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的審查處理

(四)複議決定

1.複議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第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適用依據錯誤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式的;第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力的;第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2.復義期限

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