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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複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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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複習筆記,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複習筆記

 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1.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負有積極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這裡的義務屬於法律性質的義務,而非一般的道德義務,對於僅僅違反一般道德義務的行為,不成立不作為犯罪。而且,法律性質義務的內容是實施特定的積極行為。

(2)行為人具有履行該積極義務的能力

指負有作為義務的行為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對於根本不具備履行積極義務能力的行為人,刑法並不對之施加強行的義務,這也表明刑法並不強人所難。至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該積極義務的能力,則應當從行為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和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3)行為人沒有履行該積極義務、沒有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只有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

2.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這裡的“法律”是廣義的,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如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因此,拒絕撫養或贍養,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

(2)職務、業務要求的義務,以及對危險源負有監管、控制義務而產生的作為義務。如值班的醫生、執勤的消防隊員。

(3)法律行為(合同行為、自願接受行為)引起的義務

例如,在若干人組成登山隊(合法的危險共同體),並約定在登山過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過程中發生危險時,其他人均有救助的義務。再如,根據約定暫時撫養他人兒童的人對該兒童負有撫養義務,將棄嬰領回家中的人也對該棄嬰負有撫養義務。

提示注意:上述危險共同體必須是合法的危險共同體,非法的危險共同體不是作為義務的來源,例如,搶劫集團的成員之間不具有相互救助對方生命的義務。

(4)先行為(危險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先行行為導致刑法所保護的某種權益處於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於某種危險狀態,行為人就負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的積極義務。至於引起危險狀態的先行行為則既可能出於故意也可能出於過失。如成年人帶兒童游泳的行為,導致他負有保護兒童安全的義務,否則該成年人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不作為犯義務的來源

1.法律上的義務

夫妻、子女、父母之間有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有救助的義務。

例:父母見4歲的兒子自殘,而不制止,致其重傷,父母構成故意傷害罪。

【例題·多選題】關於侵犯人身權利罪,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13-2-59)

B.丈夫甲拒絕扶養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為違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負責,甲的行為不成立遺棄罪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不作為犯罪。選項B說法錯誤。《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妻子乙缺乏獨立生活能力,即使是因為吸毒造成的,丈夫也有扶養的法定義務,其能夠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導致乙死亡,丈夫構成遺棄罪。

【例題·單選題】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裡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口氣後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後,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屍體並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關於甲、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8-2-7)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包庇罪

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遺棄罪

D.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無罪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同犯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甲的行為明顯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乙明知甲往兒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藥將會發生兒子死亡的後果,作為監護人的乙並沒有制止,而是放任該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乙對甲的默許推定與甲達成了共同殺人的故意,所以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事後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屍體是犯罪後隱藏罪行的行為,屬於事後不可罰,不能單獨構成犯罪。

 因果關係的概念

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此,只有一個構成或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問題;一個顯然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例題·單選題】關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 )(2010-2-3)

A.甲開槍射擊乙,乙迅速躲閃,子彈擊中乙身後的丙。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B.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駛汽車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C.甲、乙沒有意思聯絡,碰巧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D.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起作用前,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甲、乙的槍擊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因而應當認為他們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係。

選項B正確。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時被汽車撞死是由甲等多人深夜追殺乙造成的,因而甲等多人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選項C正確。後車躲閃不及將乙軋死,是因為甲將乙強拉上車,在高速公路上猥褻乙,乙在掙扎中被甩出車外造成的,因而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選項D錯誤。乙為救出嬰兒衝入住宅被燒死是由於甲對乙的住宅放火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與甲的放火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中斷的判斷問題

1.如果前行為與後結果之間雖然介入了中間因素,但該因素是由前行為引起的,認為前行為與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沒有中斷。

2.如果前行為與後結果之間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為引起的,是一個獨立出現的因素,要分兩種情況:

(1)在沒有前行為的情況下,中間因素不能獨立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認為前行為與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沒有中斷。

(2)反之,在沒有前行為的情況下,中間因素能夠獨立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認為前行為與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中間因素切斷。

學員問: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車撞上死亡。甲的行為和乙有無因果關係?如果A追B ,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車撞上死亡,A的行為和B有無因果關係?

“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路上被車撞上死亡。甲的行為和乙無因果關係”這是這個講義上的2010-2-3例題B的選項。但是老師在講中斷因素中,又舉例說“如果A追B ,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車撞上死亡,A的行為和B無因果關係。我不太明白,同一個情況,為什麼有兩種不同的結果?請老師詳解。謝謝。

教務老師回覆:A追B說的是追殺吧,對於追殺與追小偷是不一樣的,第一追小偷是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追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對於追殺行為,因為B被追殺,B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表明B除此之外無路可走,此處的被迫表明介入因素髮生的可能性很大,並且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的概率很大,所以並不阻斷因果關係。

而對於追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汽車,乙撞車並不是唯一選擇,只是乙由於慌忙撞上汽車,此事發生的概率不大,所以撞車阻斷了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