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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複習知識點

司法考試 閱讀(2.47W)

2016年司法考試結束了,也該進入2017年司法考試備考狀態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複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複習知識點

  《法理學》:立法程式

立法程式,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及認可法律的法定步驟和方式。立法程式,與一個國家的決策過程的民主、科學有著密切的關係。完善立法的程式,對於保證立法的規範化、科學化,減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觀隨意性,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提高立法的質量,更好地發揮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立法法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進行了基本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主要有以下四個步驟,即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滲律的公佈。其他的立法程式一般參照進行。

  (一)法律議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議案(又稱立法議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式的開始。法律議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議案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議案一經提出,立法機關就要列入議事日程,進行正式審議和討論。

法律議案與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議案是指有關立法的建議,內容一般比較原則、概括,但也可以比較具體;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內容比較具體、系統、完整。提出法律議案並不等於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議案時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決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機關的有關部門委託一定的機關或個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組織專門的人員負責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議案的關鍵是誰享有法律議案的提案權。在我國,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列個人和組織享有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法律議案的提案權:

1.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個代表團可以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0人以上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2.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3.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二)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審議法律案,是保證立法質量、體現立法民主的重要環節,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備和成熟。

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法律案的審議,一般經過兩個階段:一是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其中包括對法律案的修改、補充;二是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為保證審議質量,198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議決定,對法律案的審議採取兩步審議制度,即法律案提出後先由提出法律案的個人或組織作說明,進行初步討論,然後由常委會委員帶回去研究,徵求意見,第二次會議再審議。立法法則更進一步規定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此外,為保障在討論時能夠充分發表意見,人大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案審議的結果有以下幾種:(1)提付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三)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是立法機關以法定多數對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贊同,從而使法律草案成為法律。這是法的制定程式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步驟。表決時除了通過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結果,就是沒有獲得法定數目以上人的贊同,即不通過。

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經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通過法律的方式,有公開表決和祕密表決兩種。公開表決包括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口頭表決、行進表決、記名投票表決等各種形式。祕密表決主要是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我國自1985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開始採用了“計算機多功能會議事務資訊處理系統”電腦表決器,進行祕密表決。

  (四)法律的公佈

法律的公佈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佈,以便全社會遵守執行。法律的公佈是立法程式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過後,凡是未經公佈的,都不能發生法的效力,從而無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未經正式公佈的“法律”,不為人們所知曉,就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公佈後的法律生效問題,依照法律規定。我國公佈法律的報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字為標準文字。

  《民法》: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

A.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B.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於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於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例如瘟疫等。

B.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C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

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A.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B.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型別。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