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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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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供參考。

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

(一)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並受解釋學迴圈的制約。

(二)法律解釋的分類

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的區別在於有無普遍的約束力。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

1、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次序是: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主觀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客觀目的`解釋。

2、位階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須要有更強理由。

(四)我國法律解釋體制

1、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2)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情形:

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3)兩央、兩高、兩委(專門委員會、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的要求。

(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釋:

(1)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公佈後的30日內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兩央、一高、一委可以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主體提出的被稱為審查的建議。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牴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字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