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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承德市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師 閱讀(1.08W)

承德市物業管理條例,即承德市物業管理辦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實施,下面是承德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承德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和執行,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他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分為標準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標準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的物業管理。準物業管理是指除標準物業管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物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監督、檢查物業管理經營活動,規範物業管理市場;歸集、管理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

第四條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物業管理區域確認工作;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負責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監督物業管理用房配置和使用;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歸集本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有關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轄區內業主大會籌備、召開、選舉和備案工作,監督、指導和協調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緊急事件。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在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代為履行部分職責。

第六條 物價、規劃、城管、環保、工商、財政、林業、衛生、水務、公安、民政、電力、通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與住宅物業所有權人長期居住的家庭成員、組織機構的法人代表均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八條 業主享有《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履行規定的義務。業主委託非家庭成員的使用人為代理人的,除沒有被選舉權外,享有業主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條 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開展物業管理活動,要遵從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

  第三章 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制定前期物業管理實施方案,開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活動,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質量;

(二)依法參與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三)以未出售物業業主的身份享有業主的相關權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齊全的物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申請確認物業管理區域;

(二)承擔物業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的維修責任;

(三)在房屋買賣合同附件中約定前期物業管理的有關內容;

(四)制定、明示臨時管理規約,並取得物業買受人的書面承諾;

(五)按規定選聘、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有關資料;

(七)向專業經營單位移交有關設施裝置;

(八)協助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經費;

(九)以未出售物業業主的身份承擔業主的相關義務;

(十)依法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外埠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我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備案手續。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充分利用物業管理資訊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動態監督和考核管理,促進服務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物業管理專案的投標;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三)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

(四)承接查驗、管理維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

(五)監督裝飾裝修活動,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損害、恢復原狀等;

(六)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七)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質量規範的服務;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收益和支出情況;

(三)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四)告知業主裝飾裝修活動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五)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和發生安全事故時的救助工作,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妥善儲存物業承接查驗、維修保養等有關資料,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結清預收、代收費用,移交有關資料和保養記錄;

(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