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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物業管理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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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四屆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安物業管理條例2017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0日

  廣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普通住宅區、政府保障性住宅區、經濟適用房住宅區前期進行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城管執法局、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廣安市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指導監督工作;各區市縣發展改革局(物價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型別、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前期物業管理的公共性服務費(即前期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市發展改革委、市城管執法局制定的指導價標準內,根據不同的服務質量等級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物業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隨意漲價或採取低價競標方式降低服務質量,擾亂物業收費秩序。

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公共性服務費(即後期物業服務費)、高檔住宅小區(含各類別墅、高階公寓)物業服務費、非住宅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車輛保管費、裝飾裝修管理費、特約服務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物業服務企業參照市發展改革委、市城管執法局制定的指導價標準與服務物件協商,在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基準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特點、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經濟發展水平、物業管理行業平均成本的變化等情況,定期調整和公佈。

第九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向車位產權人交納車位使用費,向提供車輛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業主或使用人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車輛保管費,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約定的相關責任。

為滿足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停車需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公共道路一側或其他公共場地停放車輛的停放服務費,有合同約定的,遵循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價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檢修、救護、環衛、郵政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進入小區停放在道路和停車場的,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十條 住宅樓宇、住宅小區內符合規劃要求的.辦公、商業用房、幼兒園、學校、會所、活動中心等其他用房的公共性服務費收費標準可高於同類住宅,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公示欄、業主出入口或物業服務中心,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物件、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及監督舉報電話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及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廣安市物價局《關於印發〈廣安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廣市物費〔2003〕122號)同時廢止。

  廣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指導標準

住宅型別

服務等級

多層及七樓以上

沒有電梯的住宅

電梯住宅

一級

0.70—0.80

1.00—1.2 0

二級

0.55—0.70

0.9 0—1.00

三級

0.45—0.55

0.80—0.9 0

四級

0.25—0.45

0.60—0.80

備註

物業服務收費按產權面積計算,收費標準:元/平方米·月;

車輛停放服務費1.00 —1.50元/天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