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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物業管理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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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唐山物業管理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唐山物業管理條例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置的設施裝置和場所。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他人或者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分為標準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兩種形式。標準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的物業管理。準物業管理是指除標準物業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住宅類物業和非住宅類物業的標準物業管理,提倡和保障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推動物業管理產業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對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不斷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規劃、城管、綠化、環保、衛生、公安、消防、價格、工商、稅務、民政、財政、郵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所轄區域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管理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併物業管理區域;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分立或者合併後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較多不便於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可以以單元、幢或者一定建築面積、業主人數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並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城市道路規劃等因素,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裝置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裝置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分別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業主實際入住已經達到兩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

申請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於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於佔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設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不低於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於佔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提出。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自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建築物、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等)和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等資料,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按照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和方式繳交。

第十一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業主的共同利益和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示範文字。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織及會議等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

(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三)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

(四)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條件;

(五)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

(六)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字。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五至十一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予以備案,並在備案後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並協助業主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經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委託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滿一年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委託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受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業主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並監督使用;

(五)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七)勸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章裝飾裝修房屋;

(八)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一)同意接受委託的宣告;

(二)制定並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管理規約;

(三)居(村)民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材料齊備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備案,並在備案後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項、第三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業主發現受委託居(村)民委員會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議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物業管理職責,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二)業主委員有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三)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四)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五)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執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

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該委員物業管理職責時,應當允許其申辯,允許業主旁聽,並將審議過程及結果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 受委託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推動業主大會成立工作。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組建業主委員會或者繼續由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主動與其進行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託居(村)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受委託居(村)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同時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二十條 業主應當向為其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受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委員提供勞動報酬,具體標準及支付方式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所有權人。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