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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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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

2017年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為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並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情況通報制度,並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溝通。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進行。

新建物業,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其配套設施裝置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業主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絡地址、通訊方式。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少於5個,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個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由業主代表收集並提交業主大會,作為投票時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九條 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後,及時會同街道辦事處,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群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代表3名。籌備組組長由社群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業主委員會選舉採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於20%;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並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籌備工作。

第十一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實行住宅物業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非住宅物業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產權證計一投票權。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13人單陣列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後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授權委託書。

採用書面形式徵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並由其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有關資料報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包括: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憑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刻制印章。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釋出資訊,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佈。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集。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民警協助移交。

任期屆滿,原業主委員會無法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指出拒不改正,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有越權、不積極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二)嚴重影響社群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社群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社群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告知社群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建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群居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