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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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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版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以管理規約為基礎,自行管理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的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依法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的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對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件的居住區進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使其達到實施物業管理的條件。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七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的,且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建設單位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業主可以書面形式告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自收到書面告知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職責的,業主可以自行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業主大會權利。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的政府工作人員一名,建設單位的代表一名,其餘為業主代表。

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工作人員擔任,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產生。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場地的基本情況等檔案資料,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援。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三)確認業主身份,制作業主名冊,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五)提出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六)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移交業主名冊等有關資料,並終止活動。

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三)聽取和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管理、使用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全體業主參加,也可以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採用書面形式徵求意見的,業主應當實名簽署意見,並由業主委員會將徵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有查閱相關資料的權利。

業主可以委託他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並載明委託事項。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表決,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業主合理使用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管理、收益辦法,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費用的方式,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數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和人數以及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示範文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自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的;(二)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告知全體業主,但前款第(二)項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合同的實施情況;(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四)稽核需要業主分攤的費用;(五)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六)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七)監督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執行;(八)調解物業使用糾紛;(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以及候補委員組成。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為單數,組成人員任期一般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津貼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未當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履行業主義務,未拖欠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惡意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四)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的政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三)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五日內發出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後,應當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原備案單位,並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係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二)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到該企業工作;(三)接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