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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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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版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製,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標準版」

  工程名稱:

發包單位(甲方):

承包單位(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填 寫 說 明

一、本協議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製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字格式,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二、本協議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八條的規定製定,本協議適用範圍和相關用語的含義與該辦法相同。

三、本協議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外包工程開工前並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簽訂。

四、本協議的簽約雙方為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約時若需要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出具委託代理書。

五、本協議所稱安全投入,包括《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如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治理、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置與更新、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險設施裝置的配置、應急演練等,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專案。

六、本協議《技術交底記錄檔案》、《有關人員與裝置設施證明檔案》兩個附件,以及簽約雙方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需要另行約定補充條款的其他附件,作為協議的補充,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中若存在簽約方無需填寫的條款,應當在該條款處註明“無”等字樣;條款的填寫空格不夠時,可以另附頁說明。

(以下簡稱甲方)已將 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承包給 (以下簡稱乙方)施工。

為了加強對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施工作業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並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

(二)工程地點與範圍: 。

(三)工程承包主要內容: 。

(四)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承諾

(一)甲方承諾。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2.嚴格遵守工程設計,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乙方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3.嚴格遵守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協議。

4.對工程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二)乙方承諾。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2.嚴格遵守工程設計,按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3.嚴格遵守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協議。

4.保證提供給甲方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證書、從業人員資訊等相關資料真實可靠,並對因上述資料不真實可靠造成的後果負法律責任。

5.對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 安全投入和資金保障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負責完善和改進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保障,並及時、足額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負責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單價中含有的安全生產費用,其內容包括:     專案,甲方應當明確其金額或者比例為:     。

甲方應當監督乙方將各項安全投入落實到位。

(三)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和本協議,保證將甲方支付的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到位、專款專用,不斷完善和改進工程安全生產條件。

(四)乙方應當明確其用於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等費用,其金額為:     。

(五)本協議未明確的安全投入,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必須投入的,或因地質條件、作業環境等變化產生的安全生產費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一)甲方應當保證與外包工程有關的生產系統安全設施正常執行,保證外包工程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所必要的施工作業條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產所必要的施工作業條件,由此給乙方造成有關生產進度、經濟等方面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三)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現有生產系統,以及與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完整和有效;同時,應當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對工程施工進行書面和現場的技術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圖紙資料的日期(包括圖紙的繪製時間)、名稱和數量清單,技術交底的時間、負責人、參加人員等記錄資料,應當在本協議的附件1(《技術交底記錄檔案》)中予以明確。

(四)乙方應當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應當保證工程作業範圍內施工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甲方的'統一要求,及時維護、保養工程作業範圍內施工的裝置設施。

(六)乙方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提供給甲方備案。

(七)乙方應當明確其工程施工人員和裝置設施的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所在崗位和資格證書。

2.其他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年齡、文化程度。

3.主要裝置設施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安裝位置等情況。

乙方應當將上述情況在本協議附件2(《有關人員和裝置設施證明檔案》)中列明。

  第五條 隱患排查與治理

(一)甲方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項制度,定期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與報告。

(二)乙方應當定期排查並及時治理工程作業範圍內的事故隱患,建立臺賬,做好相關記錄,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業範圍內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後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第六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

(一)甲方應當對乙方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二)甲方應當監督檢查乙方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三)乙方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四)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

(一)應急準備。

1.甲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與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2.甲方配置的應急救援裝置設施和器材包括:   。

3.乙方應當編制與工程相適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或者參加甲方組織的演練。

4.乙方配置的應急救援裝置設施和器材包括: 。

(二)事故報告。

1.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乙方專案部負責人報告;乙方專案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甲乙雙方的負責人報告。

2.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後,甲方負責人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報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後,乙方應當按照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方案立即開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後,甲方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負責指揮、協調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調動甲乙雙方的應急資源。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結案後,甲乙雙方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2.甲方應當承擔的經濟處罰不得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給乙方。

3.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甲乙雙方相關人員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第八條 安全檢查與考評

(一)甲方應當加強工程監督檢查工作,發現乙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有權制止。

(二)甲方應當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制定考核辦法,對乙方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

(三)乙方負責工程範圍內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強工程作業現場的日常安全檢查,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應當保持安全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連續穩定,保持與承攬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資質,保證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同時,若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裝置設施發生變化的,乙方應當書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同時,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六)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安全生產考核所需資料,接受甲方的考核與獎懲。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遵守《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二)甲方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法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因違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甲方擅自壓縮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違章指揮或者強令乙方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業所必要的圖紙資料,未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專案的;

4.甲方不能保證與外包工程有關的生產系統安全設施正常執行的;

5.甲方違反工程設計安排乙方施工作業的;

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支付應當由甲方承擔的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

7.發生事故後,甲方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三)乙方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法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因違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乙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將甲方提供的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到位、專款專用的;

2.乙方不能保證與承攬工程規模相匹配的施工資質、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裝置設施的;

3.乙方有關資質、證照已過期的,或者安排證件已過期的各類應持證人員上崗作業的;

4.乙方人員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的;

5.乙方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發生事故後,乙方未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補充條款

甲乙雙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前提下,結合工程施工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以上條款內容進行補充但不得相悖,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其時效與雙方所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協議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