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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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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評估專業人員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五章 行業協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產評估(以下稱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物件價值的,可以自願委託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以下稱法定評估),應當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評估業務,應當加入評估機構,並且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第六條 評估行業可以按照專業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並接受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估專業人員

第八條 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

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業人員。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評估師名單,並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評估專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資訊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式所需的必要協助;

(二)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從事業務所需的檔案、證明和資料;

(三)拒絕委託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四)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二)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檔案、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譭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