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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及答案

監理工程師 閱讀(1.39W)

  案例

2017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及答案

為了加強我國與國際上各國的政治、經濟交往與合作,決定由政府投資在某市修建一個高標準、高質量、供國際高層人員集會活動的國際會議中心。該工程專案位於該市環境幽雅、風景優美的地區。該工程專案已通過招標確定由某承包公司A總承包並簽訂了施工合同,還與監理公司B簽訂了委託監理合同。監理機構在該工程專案實施中遇到了以下幾種情況。

1、該地區地質情況不良,且極為複雜多變,施工可能十分困難,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總承包商決定將基礎工程施工發包給一個專業基礎工程公司C.

2、整個工程質量標準要求極高,建設單位要求監理機構要把住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裝置進場的質量關。

3、建設單位還要求監理機構對於主要的工程施工,無論是鋼筋混凝土主體結構,還是精美的裝飾工程,都要求嚴格把好每一道工序施工質量關,要達到合同規定的高標準和高的質量保證率。

4、建設單位要求必須確保所使用的混凝土拌合料、砂漿材料和鋼筋混凝土承重結構及承重焊縫的強度達到質量要求的標準。

5、在修建溝通該會議中心與該市市區和主幹高速公路相銜接的高速公路支線的初期,監理工程師發現發包該路基工程的施工隊填築路基的質量沒有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監理工程師指令暫停施工,並要求返工重做。但是,承包方對此拖延,拒不進行返工,並通過有關方面“勸說”監理方同意不進行返工,雙方堅持不下持續很久,影響了工程正常進展。

6、在進行某層鋼筋混凝土樓板澆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土建監理工程師得悉該層樓板鋼筋施工雖已經過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簽證,但其中設計預埋的電氣暗管卻未通知電氣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證。此時混凝土已澆築了全部工程量的五分之一。

問題:

1、監理工程師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哪幾方面?

2、針對上述幾種情況,你認為監理工程師應當分別運用什麼手段以保證質量?請逐次作出回答。

3、為了確保作業質量,在出現什麼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

參考答案:

1、監理工程師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通過稽核有關技術檔案、報告或報表等手段進行控制;

(2)通過下達指令檔案和一般管理文書的手段進行控制(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下達);

(3)通過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的.手段進行控制(包括旁站監督、巡視檢查和平等檢驗);

(4)通過規定質量監控工作程式,要求按規定的程式工作和活動;

(5)利用支付控制權的手段進行控制。

2、針對題示所提出的6種情況,監理工程師應採用以下手段進行控制(逐項對應解答)。

(1)首先通過稽核分包商的資質證明檔案控制分包商的資質(稽核檔案、報告的手段);然後通過審查總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實際為分包商提出的基礎施工方案)控制基礎施工技術,以保證基礎施工質量。

(2)保證進場材料、裝置的質量可採取以下手段:

①通過審查進場材料、裝置的出廠合格證、材質化驗單、試驗報告等檔案、報表、報告進行控制;

②通過平行檢驗方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控制。

(3)通過規定質量監控程式嚴把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關;通過現場巡視及旁站監督嚴把施工過程關

(4)通過旁站監督和見證取樣控制混凝土拌合料、砂漿及承重結構質量。

(5)通過下達暫停施工的指令中止不合格填方繼續擴大;通過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促使承包方返工。

(6)通過下達暫停施工的指令的手段,防止質量問題惡化與擴大;通過下達質量通知單進行調查、檢查,提出處理意見;通過審查與批准處理方案,下達返工或整改的指令,進行質量控制。

3、在出現下列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

(1)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承包方未能扭轉異常情況者;

(2)隱蔽工程未依法檢驗確認合格,擅自封閉者;

(3)已發生質量問題遲遲不作處理,或如不停工,質量情況可能繼續發展;

(4)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

(5)未經合法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6)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未經檢查認可,或檢查認為不合格的進入現場並使用;

(7)擅自使用未經監理方審查認可或資質不合格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裝置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主與某建築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裝置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製鋼筋混凝土樁共計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 500 元/ m3,預製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 350 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定從 7 月 10 日開工至 7 月 20 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方供應的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 7 月 13 日才開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裝置出現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於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於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裝置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屬於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屬於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 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 3 天,應給承包商補償 3×5000=1.5 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 6 天,對承包商罰款 6×5000=3.0 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 3×5000-65000=-15000 元,即應扣款 1.5 萬元。

4、(1)裝置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因為裝置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係,而土建承包商與裝置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係。

(2)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 3+6+5=13 天。

(3)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