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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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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己,“學而不厭”,對人家,“誨人不倦”,我們應取這種態度。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歸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歸納

藥品採購與庫存管理

1、藥品採購規定

(1)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藥品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稽核同意,核醫學科可以購用、調劑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藥品的採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藥品。*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

個人設定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

購進藥品應當逐批驗收,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和驗收記錄,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妥善儲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儲存期不得少於5年。

處方內容

按照衛生部統一規定的處方標準,處方由前記、正文和後記三部分組成。

①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專案。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此部分是處方的核心內容,直接關係到病人用藥的安全有效。 *

③後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稽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處方顏色

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註“急診”;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註“兒科”;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一”;第二類精神的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

處方書寫

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處方開具、調劑和稽核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為門(急)診一般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第一類精神的藥品同麻醉的藥品) *

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的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

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

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的藥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

處方有效期——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處方調劑和稽核

醫療機構稽核和調配處方的藥劑人員必須是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稽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

稽核處方可分為形式上的`稽核和實質上的稽核兩部分。

(1)形式稽核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

(2)實質稽核* *

藥師還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稽核: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的正確性;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藥師經處方稽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對有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

(3)“四查十對”原則*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査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

除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處方點評制度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 (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醫院醫療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在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下建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處方點評專家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諮詢。

處方儲存期限及銷燬程式*: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儲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2年,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3年。處方儲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

處方銷燬申請由處方保管人向藥劑科主任提出,藥劑科主任填寫醫院《處方銷燬申請表》,報醫務處、業務主管院長審批,由藥劑科與醫務處執行銷燬。 *

處方在銷燬時,必須由兩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對銷燬,並建立銷燬記錄,銷燬後要及時做好銷燬登記,監銷人要進行雙簽字。

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專冊登記的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髮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儲存期限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