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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章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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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章節考點

第二章 藥事管理體制(新修訂)

  第一節 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劃分

藥品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國家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中國境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負責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以及對藥品監管部門自身的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2.省和省以下藥品監督管理體制

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部門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對省、市、縣三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與同級衛生部門職能進行整合,以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落實地方各級政府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督責任。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省級政府的工作機構,由同級衛生部門管理。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同級政府的工作機構,保證其相對獨立地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對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有效監管。

 (二)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部“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藥械有關

衛生行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國家藥物政策;負責制訂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規劃,制訂有關規章和政策;

醫療機構有關

負責審批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證書;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負責醫療機構中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相關的管理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藥房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指導與管理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藥,規範處方行為。

在此基礎上,在衛生部內設立了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擬定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負責指導中藥及民族藥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負責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四)國家發展和改革巨集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①負責監測和管理藥品巨集觀經濟;

②負責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③依法制定和調整藥品政府定價目錄;

④擬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價格。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了藥品價格評審中心。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①負責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

②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③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等工作,包括制定併發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定點←醫保←社保】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①負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負責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為;

②負責藥品廣告監督與處罰釋出虛假違法藥品廣告的行為;

③負責監管管理藥品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行為,包括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經營。

  (七)工業和資訊化管理部門

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生物製藥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醫藥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中藥材生產扶持專案管理和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同時,配合藥監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藥品廣告的整治。

 (八)商務管理部門

商務部作為藥品流通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高行業組織化程度和現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藥品流通行業統計制度,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九)海關

海關負責藥品進出口口岸的設定;藥品進口與出口的監管、統計與分析。

 (十)新聞宣傳部門

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加強藥品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十一)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涉藥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偵查;協同藥監部門打擊違法制售假、劣藥品以及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銷售、使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二)監察部門

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行政紀律的行為;依法加強監督,對拒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違法違規審批,以及製售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問題嚴重的地區和部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