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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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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16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 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依法享受的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二 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