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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大學聯考加分政策大全

大學聯考 閱讀(1.45W)

新疆自治區招辦下發《自治區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根據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均有加分的政策:

新疆2016年大學聯考加分政策大全

一、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階段已經取得以下相關專案獎項的應屆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大學聯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應屆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資訊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應屆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應屆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專案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應屆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專案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專案取得前6名。

二、根據《教育部關於同意上海等4個省(區、市)調整和規範大學聯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備案的通知》(教學函〔2015〕6號)精神,繼續保留以下加分專案:

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核准的名單為準),在其大學聯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的名單為準),在其大學聯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稽核的名單為準),在其大學聯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凡參加漢語言統考並報漢語言招生計劃或民考漢招生計劃的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以下稱“民考漢”)(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稽核的名單為準),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參加民語言統考並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考生(以下統稱“漢考民”),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的照顧分值一樣對待。

根據《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雙語班學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教雙〔2013〕10號)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的雙語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學校志願;其他雙語班考生均可填報雙語班招生計劃的'學校志願,不可填報漢語言、民語言和民考漢招生計劃的學校志願。

填報雙語班招生計劃的雙語班考生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十一個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州、阿克蘇地區)漢語言考生中,對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給予增加10分;對民考漢、雙語班、漢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為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調整至增加50分。

三、以上加分專案,除對民族身份考生報考有關語種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顧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其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子女考生(僅以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准的名單為準)填報的志願符合以下條件,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本科和專科零批次各志願填報區內高校;

除本科和專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願(組)填報區內高校;

參加自治區單獨組織的“三校生”考試,並且填報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填報區外高校不加分。

五、根據自治區民政廳等10廳局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 號)規定:

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範人民警察子女、傷殘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願填報區內高校的,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榮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新疆警察學院公安類專業時,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六、加分考生必須提供哪些相關資料?如何稽核?

加分考生必須提供相關成績和證書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稽核並留存備查。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稽核、確認、簽字並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後,須填寫《加分考生彙總登記表》,並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大學聯考總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大學聯考總成績。

七、哪些考生應予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區外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大學聯考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在國家確定的二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範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參加大學聯考並達到區內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八、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九、報考區內高校的農、林、牧、地礦、煤炭等艱苦專業的第一志願的漢語言考生,當高校線上生源不足時,可照顧投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