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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股票發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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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輔導階段,企業可以和輔導機構一起協商確定初步的股票發行計劃,為發行準備工作的開展指示方向。股票發行計劃主要包括募集資金額、股票發行量、股票發行價格、募集資金投向和股票發行時間等五方面內容。

公司上市股票發行計劃

  (1)募集資金投向的確定。

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可行性。由於投資專案的立項審批在時間和結果上存在不確定性,專案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可事先多儲備一些投資專案,以增加投資專案的選擇範圍,擴大籌資額的調整空間,避免被動局面。

  (2)募集資金額的確定。

募集資金額應與投資專案的資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據證監會第17 號備忘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募集資金的稽核要求》(現已失效)的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其申請檔案提交發審會表決前一年末經審計的,扣除由發行前股東單獨享有的滾存未分配利潤後淨資產值的兩倍。現在企業可自主確定募集資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視財務槓桿的適當利用以及過度募集資金對上市後再次融資的不利影響。

  (3)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

股票發行定價,應考慮企業股票的內在價值、可比公司的股票價格、證券市場的景氣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

  (4)股票發行量的確定。

一方面,股票發行量應滿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企業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 萬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發行後股本總額的25%,才能申請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發行量應保證籌資計劃的實現。股票發行量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滿足融資需求,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取決於股票發行價格的高低。

  (5)股票發行時間的確定。

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選擇和立項審批;

②預計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時是否滿足股票發行上市條件;

③預計發行時的證券市場狀況;

④股票發行上市的政策變化趨勢是否有利等。

隨著上市輔導和發行準備工作的開展,企業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逐步調整發行計劃。在向證監會正式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之前,企業應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股票發行規模、募集資金投向、股票發行時間等發行計劃的方案,形成決議。為了增加靈活性,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計劃的部分內容,可以僅指定範圍,由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最終決定或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