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企業管理>財務管理>

房地產財務管理制度範本「最新」

財務管理 閱讀(2.43W)

財務管理制度是公司企業實施經營管理活動,對財務管理體系建立、維護;對會計核算與監督的制度保障。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房地產財務管理制度範本,一起來看看吧:

房地產財務管理制度範本「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範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的其他主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範圍內統一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準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

第四條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範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各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資料以及其他法定財務報告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七條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

(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五)發行公司債券。

(六)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

(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八條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許可權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生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產專案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七)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八)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准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

(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各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財務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由其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子公司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許可權的,除需按其所在單位的規定履行籤批程式外,必須按規定程式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各級公司總經理對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所在公司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財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財務決議,完善各項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各級公司原則上設定財務總監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財務總監為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具體分管負責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彙報工作。子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未設定財務總監崗位的,由財務經理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各一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原則上由股份公司委派,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委派的財務總監經所在公司履行董事會表決程式後任命。

各子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公司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二)負責組織所在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性,會計資訊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於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

(四)負責所在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專案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負責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參與所在單位的經營計劃和專案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七)負責所在單位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係,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專案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專案的稅務成本。

(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範化水平。

(九)負責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援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十)管理和監督下級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級公司的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各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財務部門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財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務負責人完成財務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財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財經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財務人員。

各公司領導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所在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和主管會計職務,財務負責人及主管會計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從事出納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財務部門應完善崗位設定,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

財務人員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後續教育。財務、人事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

第十八條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財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離職等手續。

第三章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級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的規定。

公司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制訂和變更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各級公司獨立設賬,獨立核算盈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符合會計主體認定條件的單位,也可以獨立設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準則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範。

各級公司應做好對下級子公司財務會計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資訊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訊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各級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各子公司必須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並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資訊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範圍負責。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及公司招投標、融資等業務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或相關財務資訊,違反規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權拒絕。

第二十四條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洩露公司的財務會計資訊和相關經營資訊,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資訊和相關經營資訊對外進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