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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制度「最新」

事業單位招考 閱讀(1.52W)

為進一步規範財務行為,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一般會制定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的具體內容,歡迎參考!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制度「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務行為,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杜絕違紀違法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財務關係活動是在單位集體領導下,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條 財務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堅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三)堅持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專款專用的原則;

(四)堅持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的原則。

第四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開展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

(四)加強支出管理,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及公務卡制度,按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採購商品服務,規範票據使用行為。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機構與財務監督。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指導工作。審計、稅務、發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財會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會工作、財會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單位相關財務活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各項收入和支出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第九條 單位預算由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共同編制。根據以前年度預算執行、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非稅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預算。財政根據維護好的資料資料,自動形成單位基本支出預算,單位財務與業務部門一起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形成單位預算(無主管部門為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上報主管部門或組合下級各單位預算形成綜合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條 根據區政府檔案及財政規定,以業務部門為主、財務部門協助編制績效預算,經集體討論後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會議討論後,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財務與業務部門一起再次編制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再次上報財政部門稽核。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四)資產佔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下達後,行政事業單位嚴格按照部門預算執行,積極推進工作,不得超預算安排經費。每月報送專案經費使用情況、季度報送財務分析材料給單位領導及財政部門。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級稽核彙總,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表,逐級彙總後,及時上報財政部門。應加強決算稽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資料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收入。

第十六條 單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國家的非稅收入,通過繳入財政專戶後劃入國庫。要嚴格按物價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及標準收取,嚴禁擅自設立收費專案和隨意調整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絕漏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繳分離,對現場執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時解繳財政專戶,不得截留、轉移和延期解繳。應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臺帳和減免收費臺帳,必須做到票、表有關資料相符。

第十七條 罰沒收入屬於財政資金,實行罰繳分離,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現場執收罰沒款應當自收繳罰沒款之日起,交至單位財務部門,由單位財務部門及時繳入國庫。要建立罰沒款催繳制度,辦案部門及時督促當事人將罰沒款上繳國庫。

罰沒物品(包暫扣財物)應建立登記報告制度,嚴格憑證領用繳銷制度,建立完善財物驗收、保管制度、財物交接制度和結算對帳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物品按規定在財政監管下銷燬、繳回收公司處置或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拍賣,變價、拍賣收入繳入國庫。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取得的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包括行政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業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及車輛經費。專案支出是指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外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嚴格支出審批程式和手續,制定各項具體的開支標準,嚴格實行中共鄞州區委辦公室、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區級機關各單位財務、工程招投標和物資採購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紀委鄞黨辦〔2005〕87號)規定的審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預算、開支按標準、審批按程式”。各單位結合實際,明確“一支筆”審批許可權,規範“一支筆”審批行為,對超出一定數額的支出,實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制度。各項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專案經費管理。涉及補助鎮鄉(街道)政府及下屬事業、村、企業和個人的.專項資金必須會同財政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專項資金來源和用途、補助範圍物件、符合補助的條件、補助原則、補助標準、補助方式、補助的程式、執行期限、監督管理、績效管理,兌現政策資金及1000萬元以上專案資金經財政稽核後,在《鄞州日報》公示,公示結束後,與財政局聯合發文,通過集中支付撥至各鎮鄉(街道)政府財審辦或用款單位。行政事業單位要宣傳專案資金管理辦法,提高知曉率,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單位建立健全專案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專案順利實施,建立補助資金效果分析制度,通過不斷完善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支出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配合財政接受事前績效目標管理、事中績效跟蹤分析、事後績效評價及整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專案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專案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的檢查監督。

專案完成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專案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的參加人數、召開的數量和會期。小型會議儘量在單位召開,大中型會議原則上選擇區黨校召開。會議期間控制住宿天數,安排住宿的減少空置率。建立會議費預算、結算審批制度。

業務招待原則上在單位食堂就餐,特殊情況可在外就餐,但由單位辦公室統一承辦,建立定點制度,實行一餐一結、公務卡支付。

第二十三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要建立分月用款計劃制度。預算單位依據部門預算執行控制數,按預算支出執行進度,編制分月用款計劃,並於每月22日前將稽核後的次月用款計劃報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必須建立預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或目錄以外5萬元以上裝置貨物購置必須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手續。

為減少成本,加強管理,單位儘量向社會購買服務,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上,必須辦理政府採購。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票據管理,確定專人管理票據及票據準購證,不得使用自制(自購)票據收費、罰款,票據開具應當規範、內容完備、專案齊全、字跡清楚,正確區分行政事業非稅收入票據、非經營性收款收據、往來款票據與稅務發票使用或收受。

第二十六條 基本建設支出專案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201-10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專案,按規定審批。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工程量發生變更,計算時原則上執行合同中標價,但工程單項變更金額達到規定額度,需重新組價。

工程、設計勘測、監理費用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工程預算(標底)根據有關規定送審計中心稽核。

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決(結)算,工程竣工後,必需按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有財政性建設資金參與的建設專案,應將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送財政部門審查確認,批准後辦理交付使用資產手續。

基建施工專案金額在報批額度以下一定額度以上,需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凡是批准立項的工程必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專案委託給無證單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級必須與工程要求相符,嚴禁層層轉包。嚴格按規定使用基建管理經費。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未執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區級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專案支出連續二年未使用完、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結轉資金,視為結餘資金。對年未累計剩餘資金超過當年預算安排額三分之一的延續專案,其剩餘的資金視同結餘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延續專案有結轉資金的,編制預算時,應根據專案結轉資金情況和專案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預算。

區級部門專案支出結餘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在預算執行中,確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追加預算時,首先動用本部門專案支出結餘資金,需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在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專案支出結餘資金,應統籌用於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預算,也可由區財政視情調劑用於其他部門支出。區級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本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餘資金。在預算執行中,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形成較多結轉或結餘資金的專案,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議,報財政審批。對經財政稽核調減的預算資金,全部收回區級總預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等。

1.現金管理。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會計人員定期核對出納現金餘額,保證賬實相符。庫存現金按銀行核定的標準執行,超過限額部分的庫存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責任人超額存放而發生失竊的,賠償損失。為減少現金使用量,對於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十六類公用經費支出,嚴格使用公務卡支付。

2.銀行存款管理。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銀行賬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除用於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賬戶和按規定開設的工會經費、食堂經費等賬戶外,不得擁有其他銀行賬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結算。財務主管或會計定期核對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支票統一由出納保管,領用支票應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3.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建築物;通用裝置;專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1.單位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調撥、出讓、報廢等情況。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保管,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一年盤存一次,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2.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經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辦審批。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帳、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負債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應付款項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應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應付款等科目;對暫存應付款等科目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八章 財務機構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統一管理和核算,按月報送給單位領導財務報表及必要附件說明。下屬單位較多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會計核算中心,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成立相對獨立財務機構,指導考核檢查下屬單位財務活動,組織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及業務交流學習。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財會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洩露祕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內控制度,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工作。根據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原則,“錢賬分管”,財務分工嚴格按照“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執行。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資產實物管理與記賬分離,票據保管與開票分離。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保管、銷燬檔案。會計憑證應真實、健全,能準確反映業務活動。

第四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制度和財政紀律,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加強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補充;對審批手續不全的憑證不予受理,並要求補充。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5.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6.未按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會計資訊資料;

8.隱匿或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資訊資料;

9.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交接工作分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必要時由上級單位派人監交。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等進行稽核、檢查;

(三)對重大支出、專項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專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四)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繳執行情況進行稽核、檢查;

(五)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財務制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食堂等附屬服務單位財務管理參照執行。本規定由財政局負責解釋。根據本規定,各行政事業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