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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 閱讀(1.9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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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範文一:

  一、總 則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收支審批程式和站內財務行為,嚴肅財經紀律,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勤儉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使財務工作有據可查,有章可循,更好地為造價管理工作服務,根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精神和上級要求,結合我站實際情況,經站黨支部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

財務工作站長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由財務科統一管理。財務科負責編制全年預算內、外計劃,年終決算,撰寫財務分析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統一設立帳戶、統一核算,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度。

財務科要當好參謀,做到年初有全年預算,當月有當月預算,年清月結,財物相符,帳證相符,手續齊全,年終有分析,全年有總結。

經費開支要本著勤儉辦事的原則,嚴格按年初預算執行,特殊原因,適當可作相應調整,費用開支標準一律按現

行財務制度執行。

  三、財務監督

財務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管理辦法。即公開財務管理制度,公開財務執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加強財務事前監督,實行財務稽核制度,一切開支(含借款)必須履行先稽核後批報手續。

1、實行民-主理財。成立站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財務情況進行監督,對重大收支專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財務公開的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分析、評價,聽取群眾意見,提出改進措施。

2、重大收支專案由支部會議研究決定。

凡重大收支專案,財務科應提交詳細分析報告,由支部會議充分醞釀討論,研究決定。

3、財務科每月應向站長辦公會議提交站裡預算內外資金收支情況,便於站領導及時掌握全站財務狀況,做出相應決策。站財務情況每年應公開接受市審計、監察、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四、財務執行

1.人經費:國家和地方統一規定的人員工資、津貼按人事局核批的標準執行,津補貼按有關檔案執行,養老保險

為上年工資總額的28%(個人8%)、醫療保險為9%(個人2%)、失業保險為3%(個人1%)、住房公積金不超過12%,人員經費由分管財務副站長審批。

2.公用經費:

以下費用在500元以內,由分管財務副站長審批,500元以上須報請站長同意方可簽字。

⑴辦公費、會議費、印刷費、電腦維護費:由辦公室做好會議預算,報請站長批准後,由分管財務副站長審批;

⑵差旅費、車輛各項費用、交通費、招待費、福利費、培訓費、勞務費、郵電費、委託業務費及其他支出:由經辦人做好預算,報請站長批准後,由分管財務副站長審批;

⑶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工會經費:由分管財務副站長審批;

⑷固定資產購置:一般資產由科室提出申請,站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站長同意後方可購置,重要資產由支部審定;

⑸所有報批費用必須有合法有效的憑證單據,並列明事由,由經辦人、批准人簽字後,財務科方可辦理報銷款結付。

  五、財產管理

1、財務科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總帳。負責各類資產的登記、驗收工作。辦公室負責資產的保管、領發等工作。做到件件有著落,樣樣都在冊。

2、財產物資的調撥、報廢、捐贈等均應按照相關許可權進行審批,由財務科統一辦理。

  六、檔案管理

1、財務科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範會計工作和財務行為,確保報銷的原始憑證數字真實可靠,票據完整清晰,大小寫金額相符。

2、建立健全會計檔案與檔案管理制度。財務科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會計檔案,檔案的借閱、交接、存放、銷燬等,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 則

本制度從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執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範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上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是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經費領撥關係和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級撥款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報領、核撥經費,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彙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稽核分配單位預算指標;

(三)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並逐級彙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正式批覆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整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行政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逐級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非撥款收入部門發生變化,需要相應調整支出的,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並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覆決算時稽核確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專項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稽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專案,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專案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行政單位用於職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專案和用途使用,並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管理

第二十二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專案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裝置、專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以上, 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賬、核算,由

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的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的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稽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務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稽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容監督機制。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外事經費、社會保障經費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列為行政編制並按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未列為行政編制但完全行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