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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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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電腦監控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井下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充分發揮監測監控系統的作用,保障公司人員及生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的安裝、使用、管理、維護、檢修以及與之相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

第二章 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管理

第三條 監測監控設施管理

(1)監測監控系統由主機、傳輸介面、傳輸線纜、分站、感測器等裝置及管理軟體組成的系統,具有資訊採集、傳輸、儲存、處理、顯示、列印和聲光報警功能,用於監測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以及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通風機開停狀態、地壓等。

(2)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要求的規定。

(3)經常檢查裝置的供電系統,防止因裝置供電不正常造成通訊中斷。

(4)定期檢查通訊線路,確保通訊的通暢,防止因施工、颳風、淋雨造成的線路損壞。

(5)定期對監測監控裝置進行調校,保證監測資料準確可靠。

(6)指定監測監控維護人員,負責監測監控裝置的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7)各單位新敷設或變更傳輸線路和裝置的,須出具書面申請,報請自動化辦公室稽核後方可施工,施工方必須嚴格按照方案圖及相關規則進行施工,完畢後通知自動化辦公室。

第四條 監測監控室管理

(1)做好監測監控室的衛生清潔工作,保持室內乾燥通風;裝置、佈線排列整齊;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揮發物品進入監控室;嚴禁煙火;嚴禁用溼手或潮溼物品接觸裝置。

(2)非本室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嚴禁利用本室作為會客聊天的場所。

(3)除系統管理人員、公司相關部門及人員工作檢查外,非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檢視影象及資訊,不得更改計算機設定,不得在計算機上隨意安裝、拷貝、刪除任何程式和檔案,不得使用外部儲存裝置(包括光碟、優盤、行動硬碟等),不得在計算機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做到專機專用。

(4)值班人員負責對實時監測監控資料及影象資訊資料定期有效儲存;嚴禁夜間關閉監

控畫面,嚴禁任何人隨意關機。

(5)值班人員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善於根據監測監控資料或影象,分析並及時發現不安全情況;發現報警訊號或可疑情況應及時處理,發現突發情況、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和領導。

第三章 監測監控職責管理

第五條 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與執行維護按照區域劃分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監測監控系統地面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設在礦井排程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監測監控人員必須熟識監測監控裝置使用方法。

第八條 監測監控維護人員定期對監測監控裝置進行調校及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監測資料準確可靠。

第九條 監測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監測監控裝置進行巡檢、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裝置完好,可靠執行。

第十條 監測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裝置臺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第十一條 繪製監測監控設施佈置圖,明確監測監控的種類、數量、位置、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相關資訊。

第十二條 監測監控值班人員(排程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系統執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資訊情況。發現報警、斷點、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值班礦長、監測監控維護人員彙報。

第十三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監控裝置的使用、懸掛由現場施工的採掘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裝置由排程監控中心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 嚴禁各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停用監測監控裝置。發現損壞應及時向礦排程彙報,礦排程和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

第十五條 嚴禁各生產使用單位擅自中斷監測監控線纜。因生產需要必須中斷線路的,需上報排程監測監控中心,並通知自動化辦公室,經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採用“誰中斷誰連線” 方式。

第四章 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修及費用處理

第十六條 監測監控故障處理基本原則:以重要程度為先,同程度下,以報修先後為序。 第十七條 各使用單位監測監控裝置的維修、維護和更換,由本單位負責,自動化辦公

室提供技術協助。需更換裝置時,由本單位提需求計劃、領料、更換,費用劃歸本單位礦控成本。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在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履行職責、維護管理、有突出成績者由自動化辦公室報公司視情況給與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 對監控值班失誤、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管理不到位、造成洩密等致使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影響公司安全及生產管理的.,報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採掘過程中造成監測監控纜線、裝置損壞的,對使用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監測監控裝置報廢的,由使用單位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上報並審批擅自中斷線路的,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三條 監測監控裝置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感測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誤報警的,一次對責 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自動化辦公室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使用監測監控系統的;

(2)發現故障不及時報告和對故障不及時處理的;

(3)擅自改變監測監控系統設施位置和用途的;

(4)故意破壞監測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