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消突過程和效果達標監控制度

職場 閱讀(1.38W)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堅決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真正把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落到實處,根據黔府辦發電[2017]4號檔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消突過程和效果達標監控制度

一、 突出礦井各崗位人員職責

1、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礦長應當每月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採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2、 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及礦井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分管負責人、礦井分管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3、 礦井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4、 礦井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5、 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採平衡。防突措施

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負責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6、 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採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排程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每月至少一次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彙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7、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

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排程室。

8、 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9、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二、 突出煤層消突過程的監控

1、 突出礦井要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採等工程與礦井採掘佈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採區、保護層開採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採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採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2、 煤礦在開採煤層群時,必須採取開採上(下)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開採保護層時,要同時抽採被保護層卸壓瓦斯。選擇開採下保護層時,若下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間距小於開採厚度10倍,且層間距小於10米時,必須論證其開採對被保護層的影響。

3、 開採不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必須採取佈置底(頂)板專用瓦斯抽採巷穿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區的區域防突措施。專用瓦斯抽採巷要同時抽採卸壓瓦斯,且實現全風壓通風。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消除突出危險後掘進巷道時,要同時預抽煤層瓦斯。

三、 突出煤層消突效果達標的監控

1、 突出煤層經區域防突後,在進行採掘前,必須進行消突,消突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2、 開採突出煤層的消突達標指標:開採保護層抽採後煤層殘

餘瓦斯含量降到#url#以下或殘餘瓦斯壓力降到0.74 MPa以下。控制範圍如下:

⑴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範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鑽孔必須穿透煤層的頂(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進工作面控制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採煤工作面控制範圍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消突過程和效果達標監控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