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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行業保密協議

職場 閱讀(2.46W)

甲方:

it行業保密協議

乙方:

身份證號:

緊急聯絡人/手機:

現住址: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且乙方作為甲方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將會獲悉甲方的專利技術、技術祕密、客戶資料和商業祕密,為有效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委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訊的定義

1. 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包括所有甲方的專利技術、技術祕密、客戶資料和商業祕密,以及與前述資訊、祕密相關的圖紙、資料庫、報表等所有資料。

2.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專利技術”係指甲方享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專利技術,產品資訊與之相關的圖紙、資料、報表等所有資料。

3.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技術祕密”係指甲方專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技術方案、資料庫、計算機軟體、實驗及測試結果、技術資料、圖紙、樣品、樣機、模型、說明書等一切有關資訊。

4.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客戶資料”係指歸屬甲方合作客戶的所有資料,包括測試資料。

5.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商業祕密”係指甲方所有的其他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以及一切與之相關的資料、資料等。

6.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結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祕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祕密。乙方對上述專利技術、技術祕密、客戶資料和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

1.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獲悉的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保密資訊。

3. 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故意或過失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傳授、轉讓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保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資訊,即使這些資訊甚至可能是全部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設計或取得的。

4. 在任何時候,乙方保證不自己實施或幫助(有償或無償)任何第三人實施任何形式的侵犯甲方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行為。

5. 若乙方發現甲方的保密資訊被洩露或者因自己的過失洩露了甲方的保密資訊,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露進一步擴大,並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負責人。

6. 乙方應妥善保管辦公室鑰匙等公司財產以及所有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裝置、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

7.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祕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8. 乙方所涉及甲方的程式測試資料要及時清理、復原,處理結果要有文字記錄。所有資料不復制、不擴散、不傳遞,尤其不攜帶系統資料外出,因工作特殊需要攜帶外出的資料需向上級部門領導以書面形式請示審批。

9. 乙方在任職期間為公司編寫的軟體及軟體原始碼、伺服器和終端計算機上的資料等軟體版權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通過載入惡意程式碼或表符等其他手段致使公司資訊洩密。

10. 乙方有義務保管好自己所有的保密資料,任何人不得攜帶私人U盤將其任何保密資料複製後攜帶外出,並不得私自傳借、披露,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牟取私利。

11. 在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後,乙方仍應遵守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並在離職手續辦理期間將保管的所有有關甲方保密資訊的資料交還給甲方,不得複製、保留任何檔案或檔案副本。

12. 本協議未約定但依據誠實守信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其他保密義務。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享

2

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保密期限和保密費

1.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 乙方離職後無限期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直至乙方宣佈解密或保密資訊合法進入公有領域。

3. 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在職和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甲方無需在乙方離職時另行支付保密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賠償和承擔相應的法律制裁。

經濟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

(1) 經濟賠償金標準;乙方不論任何原因的洩密行為(包括損害第三方客戶利益)實際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客戶追究甲方責任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2) 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3) 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專利技術或商業祕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2. 若乙方違反本協議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甲方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直接支付。

3. 甲方保留一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乙方違約或侵權責任權利,包括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第七條 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項條款的法律含義。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4

it行業保密協議 [篇2]

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乙方: YYYYYY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為進行業務合作計劃(“本計劃”),雙方可能將相關機密資訊揭露或提供予對方。為保護雙方機密資訊之祕密性、確保該等機密資訊僅供評估或執行本計劃之使用,經雙方商議後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定義:

(一)機密資訊:

本同意書所稱“機密資訊”係指:

(1) 甲、乙雙方於合作、合力期間,包括雙方初始洽商及其後之各階段(下稱”合作期間”)所產出的任何成果;及

(2) 合作期間任一方當事人因合作業務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與他方有關之任何形式資訊,包括技術圖面﹑報告﹑窗體﹑程式、記錄﹑函件、內部訊息,以書面或電子媒體(如軟硬碟﹑電子郵件﹑因特網)或任何其它與他方有關具有機密性意義之意思表達等形式之檔案資料或資訊;及

(3) 任一方當事人所研究或開發之資訊,或任一方當事人於本合作期間因與他方之合作關係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關係企業所有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祕密,而不論其是否為(1)他方或其關係企業所自行開發、(2)以書面為之、

(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或電路佈局權等智慧財產權。 前開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專案:

(1) 經營計劃、產銷計劃、採購計劃、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劃、市場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契約內容、不符專利要件之發明或創作、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等。

(2) 生產方法、行銷技巧、採購資料、成本資料程式、財務資料、顧客資料、供貨商或經銷商之資料,及其它與公司營業活動、方式有關之資料。

(3) 計算機程式、資料庫、各發展階段之計算機軟體及所有相關檔案。

(4) 發現、概念、構想、產品規格、流程圖、製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導體晶片及專門技術。

(5) 任一方當事人依約或依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的機密資訊。

(6) 其它經任一方當事人標示祕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樣之資訊。

但下列任一資訊非屬本保密同意書所規定之機密資訊:

(1) 一方能以書面檔案或記錄證明在雙方開始洽商本計劃前,即已為該方所知悉或成為公開資訊者;

(2) 非因一方之洩密而成為相關大眾所周知者;

(3) 經機密資訊所有方之書面同意而揭露之機密資訊;

(4) 在未違反本協議書之情形下,一方能以書面檔案或記錄證明未使用對方企業之機密資訊而獨自開發取得之資訊。

(5) 依法律之規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開命令或要求之當事人應在法令所許可之範圍內,事先通知他方,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書所稱“保密期限”係指合作期間,包括自初始洽商、計劃、至執行合作之任務(無論完成與否),迄該機密資訊喪失其機密性或收到機密資訊所有方書面通知解密其中較早發生之日止。

二、 所有權歸屬:

甲、乙雙方同意,於雙方合作期間,各階段形成或產出之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因與雙方之合作關係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式、製造技術、著作、或機密資訊等,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光罩權、積體電路佈局權等智慧財產權,其相關權利與利益均歸創作或開發之一方所有。於合作關係結束時,任一方當事人應將他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資訊及已未完成之產出交還他方;且於保密期限內,除為執行雙方合作之任務之目的外,任一方當事人於任何場合不得對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屬於他方之相同或類似之成果。

三、 保密義務:

(一)任一方當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處所進行任何工作,應遵守他方所有行為規範及任何管制規定。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他方相關之機密資訊按以下列兩種注意義務之較高標準,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維護其祕密性:

(1)用以保護其珍貴資料或財產之注意義務;或

(2)本地同類業務廠商或公司用以保護其機密資訊一般採用之合理注意義務。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對因執行本計劃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機密資訊均僅得為評估或將來執行本計劃之目的而使用。除為本計劃之目的外,一方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職員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與該當事方簽訂足以保護本機密資訊機密性且保密義務及責任不低於本協議書之合約,且其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知悉機密資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項約定將機密資訊提供或揭露予其員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參與本計劃之必要人員時,應擔保該等人員均將同樣遵守該方依本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對於該等人員違反本協議書之行為,視為該方自己之行為而負其責任。

(五)除為履行雙方合作之任務外,任一方當事人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機密資訊。

(六)任一方當事人應將他方之機密資訊與其它資料區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任一方當事人未事先取得他方之書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 、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他方之機密資訊。

(八)任一方當事人瞭解他方之機密資訊亦受著作權法暨相關法令保護,並同意在不違反雙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使用之。

四、 他人機密資訊:

甲、乙雙方於合作期間,決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擁有之機密資訊。甲、乙雙方並分別保證不將他人未合法授權之智財權或機密資訊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當事人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當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機密資訊,如有任何爭議或訴訟發生,提供非法機密資訊者應負完全責任。

五、檔案所有權:

(一)所有記載或含有機密資訊之檔案、資料、圖表或其它媒體之所有權皆歸提供或揭露之一方當事人所有。

(二) 任一方當事人於本保密期限屆滿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將其所有記載或含有他方相關機密資訊的筆記、資料或圖表等各種檔案全部返還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影印件、副

本或抄本,並應徹底銷燬該等機密資訊之電子檔案,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備份。其經他方請求返還時,亦同。

六、違約:

任一方當事人如違反本同意書之各項規定,他方除得據以終止本同意書及/或雙方於合作期間之合作關係外,尚得請求違約之一方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七、任一方當事人並不因本同意書之簽訂而將其專有之相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光罩(電路佈局)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授權予他方。本同意書之簽訂並未在甲乙雙方之間創設諸如代理、聘僱或合夥之關係;同時亦不表示當事人之間承諾開始進行或於未來從事任何技術上或商務上之合作、計劃或交易。

八、 如任一方當事人發現任何人不當使用他方之機密資訊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與他方充分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當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當使用之機密資訊。

九、 任一方當事人,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同意書下之權利及/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書亦拘束任一方當事人之繼受人或財產管理人。

十、 本同意書所規定之機密資訊系專屬於揭露之一方所有,該揭露方得隨時要求他方返還之。於前述情況,他方應自費將該機密資訊之原本、影印件或複製本如數送交揭露方之主營業所或其指定之其它處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將該機密資訊銷燬,並於銷燬完成後立即出具切結書宣告且保證其完成銷燬情事。

十一、任一方當事人應賠償其因違反本同意書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損失。任一方同意因其違約將造成他方不可回覆之損害,且系屬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他方得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它保全程式以維護其權益。

十二、本同意書於保密期限之規定內,不因甲乙雙方之委任契約或合作關係終止、撤銷、解除或無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書部份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不影響其它條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法(衝突法除外)為準據法,關於本同意書或因本同意書而引起之糾紛,甲乙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案件提交時其最新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所有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五、本同意書構成當事人間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關於本同意書中所規定之機密資訊所有存在於簽約前之書面或口頭討論、通訊、保證或說明。本同意書之修改須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十六、本同意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以下無其它條款】

簽約方: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yyyyyy有限公司

簽名: 簽名: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it行業保密協議 [篇3]

經協商,甲乙雙方通過共同擬定本協議,對主合同工作履行及專案實施過程中涉及的雙方保密資訊予以有效保護。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以下條款並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訊

一、本協議所稱保密資訊,係指由甲方提供的、或乙方在雙方談判/合作期間瞭解到的、或由甲方對第三方承擔保密義務的,關於甲方及專案、主合同的所有非公開資訊,包括資料、圖紙、檔案和資料等。包括但不限於:

1、商業資訊。反映甲方財務、經營、投資、業務資料、新業務構想等所有不被公眾領域所知的資訊;所有與甲方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經驗公式、客戶資料、員工資訊、信託資產,及目前或將來擬採用的商業運作模式、業務計劃等有關的所有不被公眾領域所知的資訊。

2、技術資訊。技術方案、資料庫、源程式、目標程式、技術文件、研究開發記錄、圖紙、樣品、計算機系統的漏洞資訊等資訊;甲方應用系統內容、系統測試及試執行期間的客戶資料等資訊;甲方現有的網路拓撲結構及其相關資料,包括網路引數,如IP地址,命名規則等;甲方現有安全機制及規劃目標、所有系統的應急方案、應用系統介面程式與文件等資訊。

3、談判、合作資訊。雙方對專案的討論或談判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對主合同的達成交換4、甲方無形資產的資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設計權、商號權、技術祕密和商了意見、主合同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專案進展等資訊。 業祕密權、商業方法權、域名權等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標明或說明“保密”、含有專有權告示條款的資訊。

5、標示資訊。標明或說明“保密”、含有專有權告示條款的資訊。 6、根據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協議約定,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資訊。

共 4 頁

7、專案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資料、話術、調研結果等。

乙方接觸上述資訊時,甲方需向乙方明示上述資訊的保密性質。

二、上述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通過書面檔案、磁記錄、光學記錄、電子記錄及其他方式獲得的資訊資料。

三、下列資訊資料不屬於本協議的保密資訊範圍:

1、乙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得的與甲方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資訊,但是如果前述檔案、資料和2、非因乙方違背本協議而已為或正為公眾所知的資訊; 3、依甲方書面授權而向公眾披露的資訊; 4、甲方書面授權解除本協議保密義務限制的資訊。 資訊屬於本協議第一條第一項約定範圍的,乙方應當將其視為甲方保密資訊予以保護;

第二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對於自甲方或其他途徑獲悉的保密資訊負有完全和嚴格的保密義務。除非為了主合同項下目的,乙方不得使用保密資訊;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過失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使用、允許使用、轉讓、複製、傳授、洩漏保密資訊;乙方不得對保密資訊進行分析及/或從該等分析中獲利。

不管以上乙方行為是否有償,亦不管保密資訊是否由乙方設計或開發出來的。

二、乙方在保護甲方的保密資訊時,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保護措施,其注意義務的標準不低於保護自己的專有的保密資訊的標準,防止第三人自乙方獲取其所負責保管或接觸的保密資訊。

三、僅限於主合同或談判專案目的,乙方可能需要使其董事、僱員、授權代理人瞭解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資訊,但乙方應保證以上接觸保密資訊的所有人員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四、乙方如發現或被告知己方以及同樣負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在發現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並根據甲方的請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情況的惡化和損失的繼續擴大,或在甲方追究洩密者法律責任的過程中,給予必要配合。

第三條 保密資訊的返還與銷燬

一、保密資訊作為甲方的專有財產,乙方應妥善保管所獲得的保密資訊的所有檔案資料及其他任何載體。

二、若雙方之間未能建立合作關係或合作關係終止或應甲方的要求,乙方應將全部保密檔案資料(包括原件、影印件、翻譯件),連同包含或描述該保密資訊的任何形式載體交付甲方或銷燬。

三、在返還與銷燬保密資訊時,乙方應提供一份由其負責人簽署的證明書,宣告其自身不再持有任何保密資訊或其他包含保密資訊的載體,且未對保密資訊予以截留、複製或翻譯;或如果已複製或翻譯,所有這類複製件和翻譯件已連同書面資料等一起歸還;或如果任何保密資訊已被銷燬,該證明書應具體說明哪些保密資訊已被銷燬。

第四條 強制披露

共 4 頁

如果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在人民法院、國家監管機構的要求下,乙方有義務披露保密資訊時,應當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乙方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將該等法律程式或規定的要求及其內容和背景情況通知甲方,就其是否應該採取其認為明智的合法步驟徵求甲方的意見。

二、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支援甲方就該種法律程式或規定的要求進行抗辯且在披露前採取其他合理措施保護甲方的權利,同時乙方應盡其最大努力獲取能夠為甲方所接受的命令、規定或其他可靠保證,以使擬披露的那部分保密資訊被給予保密待遇。

三、如果資訊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或者甲方同意乙方披露的,則乙方應當僅僅提供法律上要求乙方必須提供的那部分保密資訊。

第五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或主合同生效之時或接觸甲方保密資訊之時開始(以三者較先開始的時間為準),通用保密期限以合同有效期為準。

如甲方對保密期限另有要求,須與乙方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最終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如下: 乙方的保密期限為自乙方承擔保密義務之日起 年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之保密義務,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即構成違約。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對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二、非因乙方原因導致有關保密資訊非經合法途徑進入公開領域或為第三人知曉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如乙方違背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主合同或終止專案。

四、如乙方不履行甲方提出的資訊保安控管要求,且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仍不及時採取修正、補救措施的,都將向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使甲方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 協議效力

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2]份。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協議。如本協議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協議各條款仍然有效。

二、如果主合同關於保密事項的約定與本協議有不一致之處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八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第1種方式解決: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

2、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簽字頁)

甲方:

甲方代表簽字: 單位蓋章: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簽字: 單位蓋章: 日期:

it行業保密協議 [篇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緊急聯絡人/手機:

現住址: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且乙方作為甲方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將會獲悉甲方的專利技術、技術祕密、客戶資料和商業祕密,為有效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委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訊的定義

1. 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包括所有甲方的專利技術、技術祕密、客戶資料和商業祕密,以及與前述資訊、祕密相關的圖紙、資料庫、報表等所有資料。

2.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專利技術”係指甲方享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專利技術,產品資訊與之相關的圖紙、資料、報表等所有資料。

3.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技術祕密”係指甲方專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技術方案、資料庫、計算機軟體、實驗及測試結果、技術資料、圖紙、樣品、樣機、模型、說明書等一切有關資訊。

4.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客戶資料”係指歸屬甲方合作客戶的所有資料,包括測試資料。

5. 本協議第一條第1款的“商業祕密”係指甲方所有的其他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以及一切與之相關的資料、資料等。

6.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結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祕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祕密。乙方對上述專利技術、技術祕密、客戶資料和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1.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獲悉的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保密資訊。

3.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故意或過失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傳授、轉讓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保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資訊,即使這些資訊甚至可能是全部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設計或取得的。

4.在任何時候,乙方保證不自己實施或幫助(有償或無償)任何第三人實施任何形式的侵

犯甲方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行為。

5.若乙方發現甲方的保密資訊被洩露或者因自己的過失洩露了甲方的保密資訊,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露進一步擴大,並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負責人。

6.乙方應妥善保管辦公室鑰匙等公司財產以及所有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裝置、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

7.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祕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8.乙方所涉及甲方的程式測試資料要及時清理、復原,處理結果要有文字記錄。所有資料不復制、不擴散、不傳遞,尤其不攜帶系統資料外出,因工作特殊需要攜帶外出的資料需向上級部門領導以書面形式請示審批。

9.乙方在任職期間為公司編寫的軟體及軟體原始碼、伺服器和終端計算機上的資料等軟體版權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通過載入惡意程式碼或表符等其他手段致使公司資訊洩密。

10.乙方有義務保管好自己所有的保密資料,任何人不得攜帶私人U盤將其任何保密資料複製後攜帶外出,並不得私自傳借、披露,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牟取私利。

11.在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後,乙方仍應遵守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並在離職手續辦理期間將保管的所有有關甲方保密資訊的資料交還給甲方,不得複製、保留任何檔案或檔案副本。

12.本協議未約定但依據誠實守信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其他保密義務。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保密期限和保密費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乙方離職後無限期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直至乙方宣佈解密或保密資訊合法進入公有領域。

3. 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在職和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甲方無需在乙方離職時另行支付保密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賠償和承擔相應的法律制裁。

經濟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

(1)經濟賠償金標準;乙方不論任何原因的洩密行為(包括損害第三方客戶利益)實際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客戶追究甲方責任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2)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3)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專利技術或商業祕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

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2.若乙方違反本協議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甲方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直接支付。

3. 甲方保留一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乙方違約或侵權責任權利,包括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項條款的法律含義。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