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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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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併購保密協議

公司地址:

乙方:

公司地址:

因乙方現正在與甲方商談收購事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防止該商業祕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洩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商業祕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包括:財務資訊、經營資訊和甲方公司《檔案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檔案。乙方對此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公司的商業祕密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財務資訊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財務方案、財務資料等一切有關的資訊。

3、經營資訊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資訊。

4、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祕密。

第二條:保密義務人

乙方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義務人。

保密義務人同意為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商談期間不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公司商業祕密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

2、在商談期間,保密義務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於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於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祕密、製造再現商業祕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祕密有關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洩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

3、如果發現商業祕密被洩露或者自己過失洩露商業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4、商談結束後,公司保密義務人應將與工作有關的財務資料、經營資訊等

交還甲方。

第四條:保密義務的終止

1,公司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祕密。

2,有關的資訊、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甲乙雙方商談,收購事宜履行完畢。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如將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祕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於由於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因乙方惡意洩露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爭議將提交---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的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七條: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企業併購保密協議 [篇2]

甲方: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鑑於乙方將可能成為甲方擬實施的併購物件,並在甲方實施併購計劃過程中接觸到相關資訊;

鑑於併購計劃及相關資訊乃公司內幕資訊,屬於未公開資訊; 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1、本專案:係指公司併購計劃專案。

本專案相關方:係指與本專案有必要關聯之公司或其他當事人。

2、保密資訊:甲方或其代表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提供乙方的有關本專案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專案的實施計劃及方案的說明、設計、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預算以及統計資訊等;保密資訊可能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等視聽資料的形式存在。

共5頁 第1頁

保密資訊不包括如下資訊:(1)這些資訊已由甲方予以公佈;(2)這些資訊已經由甲方確認過期;(3)乙方通過其獨立開發的書面檔案已獲得的資訊;(4) 乙方已從合法擁有該資訊的第三方獲得的資訊,並且該第三方並非因與另一方之間關於該等資訊的保密協議而獲得該資訊;(5)非因接受方的原因而已經被公開的資訊;(6)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資訊;(7)監管部門有要求必須向公眾披露的資訊;(8) 乙方因強行法或法院強制命令而被-迫披露的資訊,但乙方應在該披露前充分通知甲方使其有合理時間尋求保護令。

第二條:保密和非使用義務

乙方同意,對於甲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遵守保密義務:

1、在使用該保密資訊的過程中以保護自己資訊同樣謹慎的程度來保護甲方資訊,不得向本專案相關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披露該保密資訊。

2、乙方承諾其接觸此專案的所有人員不向其他人員(包括近-親屬)洩露本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

3、除非獲得甲方或本專案相關方事先書面同意,否則所有本專案之資訊只能用於評估、協商或履行與本專案有關的事宜之目的。

4、在甲方或本專案相關方要求時,乙方應將該保密資訊之全部資料予以返還或銷燬。

第三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應賠償甲方因此而導致的直

共5頁 第2頁

接和間接損失;且應甲方要求,應立即停止任何違反本協議義務之行為。甲方有權利採取一切合理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發表公開宣告、公開譴責等)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造成的各種不利影響,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四條:保密資訊的歸還

一經甲方的要求或本協議的終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乙方應當停止使用從甲方獲得的保密資訊,並且應當遵循甲方的指示:

(i)銷燬所有的該等保密資訊,包括其所有的複製件,並且向甲方提供已進行此等銷燬的書面證明;或者

(ii)向甲方歸還所有該等保密資訊,包括乙方已製作的任何複製件。

第五條:完整協議

本協議是協議雙方就上述保密內容進行完整理解後達成的。本協議替代所有以前達成的與本專案有關的口頭意見、協議或理解關於保密之約定。

第六條:修改、轉讓、語言及文字

只有經協議雙方簽署一份書面檔案後,才能對本協議做任何修改、變更或放棄。

除非事先獲得協議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一方不得轉讓本協議;該協議應對協議雙方各自的承繼者具有約束力。

本協議用中文書就,無其他任何語言之文字。

第七條:協議效力

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就公司擬實施併購計劃專案簽署之保密需要而簽署。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併購計劃實施完成之日止。

第八條: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應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九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雙方應在此正本上簽字蓋章。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

甲方(蓋章):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併購保密協議 [篇3]

甲方名稱(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國籍:

乙方名稱(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國籍:

為了保護甲方就股權轉讓事宜中涉及的專有資訊不被洩漏,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定義

1.1 專有資訊的定義

1.1.1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資訊”是指甲方所有的商業資訊,包括商業祕密、技術祕密、企業基本情況或與甲方相關的其他資訊,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裝置和其他資訊。

1.2 “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資訊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資訊的一方。

2.權利保證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資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益。

3.保密義務

3.1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資訊,保護的程度不能低於“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資訊。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資訊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一個管理良好的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資訊的保護程度。

3.2 “接收方”保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資訊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複製專有資訊。

3.3 “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及乙方為甲方製作的報告的存在及任何內容。

4.例外情況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專有資訊:

4.1.1 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資訊;

4.1.2 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資訊;

4.1.3 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資訊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資訊。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資訊的透露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儘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資訊的透露。

5.否認許可

除非“透露方”明確地授權,“接收方”不能認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資訊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6.補救方法

6.1 雙方承認並同意如下內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專有資訊是有價值的商業祕密;

6.1.2 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於保護專有資訊的祕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違約對該專有資訊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6.2 如果發生“接收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6.2.1 “接收方”應當按照“透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資訊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6.2.2 “接收方” 向“透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還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資訊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資訊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8.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9.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生效及其他事項:

10.1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0.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於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於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 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10.4 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企業併購保密協議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鑑於乙方將可能成為甲方擬實施的併購物件,並在甲方實施併購計劃過程中接觸到相關資訊;

鑑於併購計劃及相關資訊乃公司內幕資訊,屬於未公開資訊; 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1、本專案:係指公司併購計劃專案。

本專案相關方:係指與本專案有必要關聯之公司或其他當事人。

2、保密資訊:甲方或其代表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提供乙方的有關本專案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身份資訊、本專案的實施計劃及方案的說明、設計、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預算以及統計資訊等;保密資訊可能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等視聽資料的形式存在。

共5頁 第1頁

保密資訊不包括如下資訊:

(1) 這些資訊已由甲方予以公佈;

(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資訊;

(3) 監管部門有要求必須向公眾披露的資訊;

(4) 乙方因強行法或法院強制命令而被-迫披露的資訊,但乙方應在該披露前充分通知甲方使其有合理時間尋求保護令。

第二條:保密和非使用義務

乙方同意,對於甲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遵守保密義務:

1、在使用該保密資訊的過程中以保護自己資訊同樣謹慎的程度來保護甲方資訊,不得向本專案相關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披露該保密資訊。

2、乙方承諾其接觸此專案的所有人員不向其他人員(包括近-親屬)洩露本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

3、除非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否則所有本專案之資訊只能用於評估、協商或履行與本專案有關的事宜之目的。

4、在甲方或本專案相關方要求時,乙方應將該保密資訊之全部資料予以返還或銷燬。

第三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應賠償甲方因此而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損失賠償的範圍包括:

(1) 甲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所有費用;

共5頁 第2頁

(2) 甲方因此而遭受商業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利潤

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且應甲方要求,應立即停止任何違反本協議義務之行為。甲方有權利採取一切合理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發表公開宣告、公開譴責、申請限制令和禁令等)消除或減少因違約造成的各種不利影響,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四條:保密資訊的歸還

一經甲方的要求,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從甲方獲得的保密資訊,並且應當遵循甲方的指示:

(1)銷燬所有的保密資訊及其衍生資料,包括所有的複製件,並且向甲方提供已進行此等銷燬的書面證明及銷燬清單;或者

(2)向甲方歸還所有的保密資訊及其衍生資料,包括乙方已製作的任何形式的複製件。

第五條:完整協議

本協議是協議雙方就上述保密內容進行完整理解後達成的。本協議替代所有以前達成的與本專案有關的口頭意見、協議或理解關於保密之約定。

第六條:修改、轉讓、語言及文字

只有經協議雙方簽署一份書面檔案後,才能對本協議做任何修改、變更或放棄。

除非事先獲得協議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一方不得轉讓本協議;

該協議應對協議雙方各自的承繼者具有約束力。

本協議用中文書就,無其他任何語言之文字。

第七條:協議效力

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就公司擬實施併購計劃專案簽署之保密需要而簽署。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應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九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雙方應在此正本上簽字蓋章。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年 月年 月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