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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南省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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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將我省被徵地農民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將上述兩項保險合稱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不再建立單獨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有關實施工作,制定本辦法。

關於海南省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一、基本原則

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要堅持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徵地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任務目標

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時,政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上述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繳費補貼計入徵地成本。

 三、補貼範圍

(一)享受繳費補貼物件以家庭為單位核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統一徵收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時(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其失地面積重新調劑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論徵地面積多少,其家庭成員中16週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機關事業編制管理的人員、享受財政供養的離退休(職)人員)均應納入繳費補貼範圍。

(二)享受繳費補貼物件的具體名單,由被徵地農村家庭提出,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且公示無異議,送鄉鎮政府稽核且再次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市、縣、自治縣、區政府批准。

(三)享受繳費補貼物件的年齡計算,以縣級以上民政府下達批准徵地檔案的時間為基準日。

 四、補貼標準

繳費補貼標準為:被徵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物件的人均被徵收農用地畝數×徵地當期當地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低於居民養老保險最低年繳費檔次×15年額度的,按該額度給予補貼。

一次或多次徵地後被徵收農用地面積累計超過4畝的,超過部分不再計發繳費補貼。家庭農用地全部被徵收且人均被徵收面積小於1.5畝的,按1.5畝計發繳費補貼。

  五、補貼資金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各級政府徵地時,不論徵地專案性質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及非公益性用地),均須制定切實可行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物件、專案、標準以及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繳費補貼資金按標準足額劃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農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

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須由相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稽核意見:需報政府、市縣政府批准徵地的,由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稽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徵地的,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稽核意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和稽核意見是徵地報批材料的必備要件。

(二)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各市、縣、自治縣政府從國有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不低於5%的資金作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當年提取的統籌準備金的50%用於解決被徵地農民當期繳費補貼不足,或者本辦法下發前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及繳費補貼問題;另外50%專項用於彌補因支付被徵地農民養老金導致的相應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本辦法出臺前已計提的統籌準備金累計結餘,可一次性提取50%用於解決本辦法出臺前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及繳費補貼問題。

統籌準備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各市、縣、自治縣使用統籌準備金,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統籌準備金的彌補轉移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政府審批。

統籌準備金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