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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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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縣的農村養老保險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在上級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的正確指導下,認真貫徹農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省政府浙政發〔2002〕27號、〔2003〕26號檔案精神及省五部門指導意見的要求,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利益,紮實開展農村養老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總結範文

一、基本情況

為深化完善我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完善被片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33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溫政發〔2005〕63號)檔案精神,在國土、社保、羅陽、雅陽等單位調查研究基礎上,於2007年10月出臺了《泰順縣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並於2007年12月開始申報實施,進一步推進了我縣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2007年,我縣共有被徵地專案17個,涉及11個鄉鎮14個行政村,應當落實即徵即保物件225人。到2007年12月底,共落實應保物件155人。

二、存在的問題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縣領導十分重視和關注的問題,但由於試點工作在開展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實際問題,因此,我縣2007年之前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主要原因在於:

1、被徵地農民參保意識不強

由於被徵地村人均被徵耕地省,土地安置費基本已被農民領去,個人部分無法繳納,而且大部分被徵地農民認為參不參保無所謂。

2、資金難以籌措

根據前些年我縣耕地徵用補償情況分析,個人安置費部分無法抵足個人繳費部分,資金缺口較大。而集體承擔部分的資金,因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的返回金為全體村民所共有,主要用於補足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用集體所有的資金為部分村民繳納保險費,大多數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認同,集體出資部分籌集也會遇到較大的難度。除此之外,縣政府需要承擔的資金也較大,一步很難到位。

3、參保物件難以界定。根據泰順的實際情況,由於二輪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徵地農民在土地被徵用之後,也還存在著“徵地而不失地”的現象。有的村還在徵地之後,把徵地費平均分給了村民,同時對被徵的土地進行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導致參保物件一時難以確定。

三、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我縣將按照“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確保2008年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做到即徵即保。同時,要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按照個人養老儲蓄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適當補貼的原則,進一步研究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努力推進社會保險全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