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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移人口可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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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在用人單位就業的,隨用人單位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在用人單位就業、尚未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已申請獲取城鎮常住戶口登記的,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件及常住戶口登記材料(原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根據本人意願和經濟承受能力,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申請參保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亦可以居民身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農業轉移人口可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之前已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可按現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規定執行;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向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同意,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

(一)參加醫療保險辦法。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單位的,隨同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其戶籍為城鎮居民的、以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從業居民可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戶籍為農業人口的,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級財政按有關規定給予參保資金補助。

(二)醫療保險轉移接續辦法。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原戶籍已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一的,可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116 號)精神,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將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到常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農合經辦機構),保障參保(合)人員的合法權益。

 失業保險

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單位的,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並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

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被認定為工傷後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建築業等高風險行業流動工作的農民工,可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規定,由用人單位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和待遇與城鎮職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