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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知識整理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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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的適用範圍

會計基礎知識整理之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和受理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准程式。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准程式。

(五)侵權賠償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