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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未籤合同職工的保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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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合同的職工現象已經很常見了,這時候這些職工就要了解一些關於勞動法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未籤合同職工的保護,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未籤合同職工的保護方法

  勞動法對未籤合同職工的保護

根據最新勞動法規定,從實際用工時間開始,若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從實際用工時間開始,若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滿1年,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不按時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若不服,可提起勞動訴訟。

  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對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明確規定,範圍比以前寬了,如果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訂立的,將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連續兩次與該勞動者訂立一年期勞動合同,那麼第三年開始時,職工就有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用人單位訂立第二次勞動合同時,應對該勞動者的.素質進行全面的評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情況下,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獲得任何好處,相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還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處罰,故使用任何一種型別的工人,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都必須事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作內容和報酬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企業簽訂合同的準備

(一)對主體的形式審查

1、法人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企業法人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對法人的形式審查,就是要看對方的有關證照。這是因為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要經過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要弄清這個問題,方法就很簡單,只要到工商部門去查詢,就可以了。應該強調對這個問題一定要親自核實這些資料,不能依賴對方提供資料。

2、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審查法人分支機構的簽約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營業執照這樣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應該注意的是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承擔民事責任出有因時,先以該分支機構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擔,因此,如碰到分支機構籤合同時要同其上級法人一併審查。

3、法人內部的職能部門法人內部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現在絕大多數都知道。無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任何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經濟活動一律無效。如果通過審查,你發現和你籤合同的人只是法人內部的一職能部門,應該改由企業法人出面簽訂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才能簽訂合同。

4、審查法人的經營範圍 A:一般的超範圍經營不認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確立了一大原則:合同約定一般地超範圍經營、違反經營方式等,而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標的物也不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的,不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從這次會議以後法院認定的無效合同大大減少。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把這一精神上升為法律規範。 B:違反限制經營、禁止經營、特許經營規定的,超經營範圍簽訂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是對一些特殊行業規定的。比如建築企業要有資質證書,房屋開發企業要房屋開發的資格證書,進出口企業要有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金融企業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等。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在審查經營範圍時就要這樣一個標準:一般的超範圍經營是可以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內容涉及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專案的,就要要求對方具備相應的資格。如果對方不具這些資格的就不能簽訂合同。

(二)對主體的實質審查 對企業是否有履約能力的實質審查,關鍵是對企業資信能力的審查。在合同簽訂之前可以做為是否簽訂合同的標準。在糾紛紛發生後,也可以據此確定承擔民事責任。

1、對註冊資金真實性審查,該種審查方式就是通過公司在成立時,提供的銀行存單、驗資報告,再去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的目的是確定對方是否有虛假註冊的情況。虛假註冊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驗資報告上所註明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②驗資報告中所註明的會計事務所雖然存在,但報告書不存在,是假的。以上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特別是在一些由資訊中介代辦的企業註冊中。③驗資報告中的實物沒有轉移所有權。

2、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可以從這幾個方面進行:

(1)是否有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價值和變現能力如何。

(2)企業負債是否過多。如果負債中有銀行債務的情況,那就要進一步查清固定資產是否已經抵押。

(3)流動資金是充足。

3、對股東的審查 一方面是審查股東是否真實,有很多企業註冊登記的是幾個股東,但實際上真正的股東只有一人,其他股東都是假的;還有的企業,註冊的股東都是假的,而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另有其人。那麼怎樣去核實假股東這種情況呢?這就要根據其工商註冊資料中註冊的股東逐一去核實,看他在不在公司,如果在公司那他是否實際上有經營管理權。另一方面審查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

4、對經營歷史的審查 對經營歷史的審查包括:(1)歷史上贏利情況怎樣。(2)曾經做過哪些業務或專案。(3)履約情況怎樣,是否經常發生糾紛。 以上是在簽訂合同前,我們對客戶在主體和資信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的方法。在具體簽訂合同時是不是每筆合同都需要用上述方法去審查,或者說哪些合同需要審查,哪些合同不需審查,這就要由企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數額等情況去衡量,做決定。律師建議,以下幾種合同需要做事前調查:一個涉及大型專案的;第二是雖不是大型專案,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較長,你象確定長期經銷商、代理商、供貨商這樣的合同;第三種是數額不大但涉及到企業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業轉型的合同。如果轉型成功,企業可起死回生,如果失敗,企業可能就此會破產。第四種就數額較大,對企業贏虧有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