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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未籤勞動合同能否索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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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日,大學畢業生田宇成功應聘到通天紅酒有限公責任公司成為了一名紅酒銷售員,公司與田宇約定按月支付其2000元的基本工資,並按銷售業績決定提成,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三個月,田宇遲遲未得到工資。2014年10月31日,銷售業績只能剛好達到公司最低標準的田宇想到了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職至今拖欠的`工資。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以田宇銷售業績不佳為由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款。田宇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合同法案例:未籤勞動合同能否索要工資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一、通天紅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銷售業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二、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通天紅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銷售業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本案中,田宇的銷售業績雖然不能拔得翹楚,但是也達到了公司對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的最低標準,因此,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足額支付田宇入職以來拖欠的所有工資。

其次,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辦案中,田宇入職三個月以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並未約定試用期。因此,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田宇支付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期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情形下,即便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超過一月未滿一年的標準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用工的,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