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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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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通過應聘進入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一職,當時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雙方明確約定,周先生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生產同類行業的公司任職。周先生在加入公司後很快憑藉自己出色的工作能力提升到了銷售經理的位置,從而接觸了大量公司的客戶資訊。但是隨後,由於公司領導層發生變化,周先生被調至宣傳部門,他覺得自己的才能得不到發揮而提出辭職。此後半年,公司發現自己的客戶不斷流失,並通過調查斷定其中涉及了周先生。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周先生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損失共計30萬元。但周先生認為,公司應該在他離職後本應該按照競業限制合同約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10萬元,而其在向公司催告多次後一直未獲得該公司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因此應視為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合同在先,所以他沒有義務遵守競業限制條款。     律師說法:
  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豔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

競業限制協議是雙務合同,勞動者負有在一定期限內不競業的義務,用人單位也負有按約履行支付補償金的義務。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競業限制合同支付周先生經濟補償金,應視為用人單位構成根本性違約,勞動者可以行使競業限制協議的單方解除權,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經履行的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記者嚴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