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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方法

合同協議 閱讀(1.29W)
  篇一: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方法

許多勞動者進入一家單位後會遇到這種情況:不給簽訂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許多人對此理解存在誤區,認為只要用人單位不籤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其實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找勞動者籤,但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便索性不簽了。這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導致約定的工作、報酬等和實際不符。這時用人單位也存在過錯,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籤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應該收集好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兩種過錯的證據,以便呈堂證供。

另外一個問題是雙倍工資的計算。

1、“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籤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衝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 勞動者想辭職時,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資問題還應該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等。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是非常關鍵的,這就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在你想辭職時,想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針對以上的工資等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仲裁。

記住,從辭職開始算,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篇二: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就離職的處理

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就離職的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就離職如何處理呢?

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協商。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第二種:用人單位違法。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即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種:用人單位沒有違法。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勞動者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篇三:辭職信要點提示及範本(全)

職場辭職指南

“人在職場走,哪有不辭職”,改革開放帶來一大變化就是:多數人不會一輩子只從事一份工作了,那麼辭職就是成為多數職場人士都要面對的問題。辭職其實也是一門學問,如果辭職者不瞭解辭職的程式,不能握好一些辭職的技巧,很有可能給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

俗話說,“人走茶涼”,當你告知你的主管、上司或老闆你決定辭職的時候起,得到的肯定不是笑臉(即使對方正計劃炒你),因此,如何順利地辭職,充分維護個人的合法利益就成為辭職者要認真考慮的,本文與大家探討的也就是如何辭職方面的事宜,希望對準備辭職的人你有所幫助。

鑑於辭職多發生在企業,本文主要介紹的是在企業辭職的一些相關事宜。如果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則需要辭職者另行考慮。

一) 分析要辭職的原因,辭職前要慎重考慮。

辭職的原因分為兩種,一種是給自己的,自己為什麼想要辭職;一種給是企業負責人的,告訴企業你為什麼理由辭職。辭職是一種行為,但是兩種辭職理由是不一樣的,關於後者將在第三部分選擇辭職的理由裡說明。

辭職並不是一件小事情,辭職者在作出辭職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千萬不可意氣用事,在考慮如何向企業提出辭職之前,先要將自己要辭職的真實緣由列出來,看看事情是不是到了非要辭職不可的地步,如果理由是充分的,辭職會帶給自己更多大的發展與機會,那麼辭職才是應當的。

為什麼要辭職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原因,大致歸納了一下,導致辭職的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有一份更適合自己的工作的等著你,就是所謂的“跳槽”。更適合自己的標準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工資有相當幅度的提高,一方面是個人的能力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如果單純是前者的原因,一定要考慮清楚,比如我有一個朋友,他在一家大型的貿易公司工作,一家規模較小的公司以更高的底薪及更高的提成標準邀請他加盟,但是過去之後他才發現自己的收入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是降低了,因為新公司的影響力及實力導致他業績下降,自然無法獲得更高的收入,他悔之不已。

2、準備個人創業。這個原因是最無可厚非的。當然,如果關於創業的計劃還沒有準備好的時候,不妨不要急於辭職,一邊工作,一邊籌備自己的創業事宜也是一個不錯的方式。

3、以退為進,以辭職為由想要企業提高自己的職務或者加薪。個人認為,因為這種原因而提出辭職,無論以什麼理由提出辭職都無疑是玩火自焚,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會執意挽留提出辭

職的人員的,即使一時滿足你的要求,對你在企業的發展並無好處,留用你可能只是權益之計,在物色到可以替代你的人選之後,你可能要面對的就不僅僅是辭職那麼容易了。

4、對於企業的現狀不滿意,希望換個環境。人在職場,總會有種心態“自家園裡的草不如人家園內的綠”,其實在新的工作沒有得到基本確定的時候,不要急於辭職,許多人都是在匆匆辭職之後才發覺原來的企業甚至要更好一些,這可就是得不償失了。

5、因為需要學習、進修而辭職。許多人因為要考研、繼續教育、出國而需要辭職,這樣的原因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6、因為工作位置的原因而辭職,比如離家太遠,與愛人相隔兩地。這也是造成辭職的一個較常見的原因。其實,如果你現在的工作實在不想放棄,也可以考慮一下有沒有其它解決辦法,畢竟好的工作機會不是哪裡都有的。

7、因為個人的愛好或特長得不到發揮而辭職。因為這原因而想要辭職,首先應該明白,在今天的這個社會上許多人的工作都是與個人的愛好與特長無關的,其次你辭職後是不是立刻就有一份可以適合你的愛好,可以發揮你的特長的工作考慮好之後再去決定是不是要辭職。

8、因為一些小事件讓自己不滿意而辭職,比如與主管吵架、與同事發生矛盾等。這樣的原因是不應該成為辭職的原因的,比如在天涯裡一個女孩因為同事佔了自己預先選好新辦公位而想要辭職,因這樣的原因而辭職實在是一種幼稚的行為。

9、企業流露出對你不滿意的跡象,希望你主動提出辭職。處於這種情況下的人無疑是十分悲慘的,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辭職無疑是一種維護個人尊嚴的行為,不過要在將自己的下一步安排好之才再考慮辭職,不宜選取匆匆辭職。

10、個人因為在企業犯了錯誤,覺得無顏面呆下去而辭職。有的人因為犯了錯誤,想趕緊走人了事,雖然這種辦法能暫時擺脫困境,但對自己以後求職會有不好影響,最好的辦法就是堅持一段時間,等別人漸漸忘記自己的錯誤後再辭職。

所以,辭職之前,要認真考慮辭職的後果,比如對於自己的發展是不是有利,自己的經濟利益會不會受損,在辭職之前,請先問自己這樣幾個問題:

1、 辭職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嗎有沒有比辭職更好的辦法

2、 辭職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

3、 辭職是不是隻是因為受了別人影響

4、 辭職是不是隻是一時心血來潮

5、 辭職之後你的現狀是不是會得到改善

6、 有沒有考慮辭職的成本

回答完這幾個問題,在綜合分析各方面因素並權衡利弊後,你仍然做出辭職的決定,那麼就要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了。

(二) 熟悉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及辭職時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

作出辭職決定後,辭職者需要先了解企業關於辭職的條文規定,再按照相應的程式進行辭職,這樣才可以不會給企業以理由處罰自己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受損。

辭職前要認真研究企業章程中關於辭職的條款,企業章程中一般都對辭職的手續有相應規定。 和企業已經簽有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辭職就實質就是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者要認真研究勞動合同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以免因為不熟悉相關的規定而受到損失。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並需要企業批准才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

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這一條款,許多辭職者往往會面臨企業要求賠償的情況,尤其是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被企業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提醒辭職者的是,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留意其中解除勞動合同方面關於賠償方面的條款,這關係到你的切身利益。

辭職並一定要提前三十天,也可以按照企業規定的提前時間向企業提出辭職,例如有的企業規定提前一週提出辭職,許多企業都規定提前半個月提出辭職。

辭職者按照相關規定提出辭職之後,企業一般會按照規定進行辦理的,結算相應工資,為辭職者轉出檔案,交接社保等相關事宜。

如果企業沒有按規定辦理,辭職者應該在與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當然,許多企業並沒有關於辭職方面的相應規定,也沒有同就職者簽定勞動合同,辭職者的檔案與人事關係根本不在企業,這樣的辭職辦理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三) 在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理由,選擇合理的辭職方式。

辭職者如果希望自己可以從企業順利地辭職,就應該選擇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理由,選擇合理的辭職方式,這樣自己的辭職才會得到企業的理解,個人的相關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的保護。

合適的時機就是說辭職的時候,不會給企業造成損失,同時也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比如,你是一個專案經理,企業交給你的專案剛剛開始執行,在這個時候辭職顯然難度會很大,即使企業無法阻止你辭職,也會在辭職後的賠償方面讓你受到損失。再比如,你是在11月份提出的辭職,你就要喪失年底雙薪及個全年的獎金,這方面的事情也要認真權衡。

合適的理由就是讓企業比較接受的理由,這樣也會減少辦理辭職手續時的壓力,根據企業人力資源主管們的共識,以下理由是企業願意接受的:考研、進修、出國接受教育,與家人團聚、照顧家人,身體不適,個人原因,想要面對更大挑戰等。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辭職理由則應該避免,比如不適應企業管理、薪酬太低、人際關係太複雜。

合理的辭職方式就是按照企業規定的辭職方式提出辭職,辭職所採用的方式是企業所接受的,比如寫辭職信,e-mail辭職,或者與負責人私交不錯,那麼只需要口頭提出也可。一般情況下,辭職者不宜採用先離開再通知的方式。人在職場也應該養成良好的習慣,尊重給予我們工作機會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在求職時,還是辭職時,也因為你曾經有過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會記錄進你的履歷中,而且你永遠也不知道何時會需要前任上司的介紹信或幫助。

這裡介紹一下辭職信的基本格式與寫法。辭職信不要寫成長篇大論,只要結構清晰、簡明扼要地將所有重要資訊描述清楚即可。以下是一些建議:

1、抓住重點。在辭職信的開頭要直接表明辭職的意圖,說明你辭職的原因。

2、說明個人打算離開的時間。一般提前2-4個周或根據企業規定時間提出辭職。

3、對過去接受的培訓、取得的經驗或者建立的關係向公司表示感謝。

4、辭職信應該標明提出辭職的時間。

看看下面這個辭職信的範例,可以讓你對如何架構一封辭職信有個大概的瞭解。 心平氣和的和平分手“辭職信”

尊敬的xx:您好!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xx正式提出辭職,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不需要寫這封辭職信。當您看到這封信時我大概也不在這裡上班了。

來到xx也快兩個月了,開始感覺xx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得融洽和睦。在這裡有過歡笑,有過收穫,當然也有過痛苦。雖然多少有些不快,不過在這裡至少還是學了一些東西。

在這一個多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習到了不少東西。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我開始了思索,認真地思考。思考的結果連自己都感到驚訝——或許自己並不適合xx這項工作。而且到這裡來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讓自己這一段時間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賺一些錢,也沒有想過要在這裡發展。因為當初連應聘我都不知道,還是一個朋友給我投的資料,也就稀裡糊塗地來到了這裡。一些日子下來,我發現現在處境和自己的目的並不相同。而且我一直以為沒有價值的事情還不如不做,現在看來,這份工作可以歸為這一類了。n多的時間白白浪費掉了。我想,應該換一份工作去嘗試了。

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xx辭職於xx於自己都是一個考驗,xx正值用人之際,不斷有新專案啟動,所有的前續工作在xx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xx今後在各個專案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xx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xx因我而造成失誤,我鄭重向xx提出辭職。我也將這幾天的事情給做完。至於剩下的事,留給其它的同事去做吧。

離開xx,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捨不得,捨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但是我還是要決定離開了,我懇請xx和領導們原諒我的離開。

祝願xx蒸蒸日上!

ps:我也學會了利用紙張,用反面打這封辭職信。

此致

敬禮!

辭職人:小黃

2007年x月x日

如何撰寫辭職信?

作為打工仔,相信沒有多少人未嘗過撰寫辭職信。很多人以為辭職信並不重要,反正已決定離開任職機構,不過一封好的辭職信,也能該上司僱主留下好印象。如果因為下列塬因你打算辭掉職位:

不獲公司重用或尊重

因某些塬因被迫辭職

因健康、家庭或個人理由

找到另一份更適合自己的工作

那麼,一封辭職信是不可缺少的。辭職信的作用,一方面可讓對方留下好印象,另一方面也可視為一份離職證明。

辭職信四大要素

書寫正式的辭職信,須具備以下四大要素:

a) 填寫適當受文者名稱及需要知會的上司。

b) 清楚寫出辭職的理由。

c) 感謝公司給予你工作機會,並在工作上獲得寶貴的技能及經驗。d) .最後,祝願公司將來發展順利及作親筆簽署。

  篇二:合同沒到期,已經提交辭職信2個月了,公司沒簽,可以籤其他公司嗎

篇一: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許多勞動者進入一家單位後會遇到這種情況:不給簽訂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許多人對此理解存在誤區,認為只要用人單位不籤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其實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找勞動者籤,但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便索性不簽了。這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導致約定的工作、報酬等和實際不符。這時用人單位也存在過錯,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籤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應該收集好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兩種過錯的證據,以便呈堂證供。

另外一個問題是雙倍工資的計算。

1、“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籤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衝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 勞動者想辭職時,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資問題還應該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等。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是非常關鍵的,這就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在你想辭職時,想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針對以上的工資等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仲裁。

記住,從辭職開始算,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篇二: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怎麼辦 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怎麼辦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確實利用勞動者舉證困難的弱點,在收到勞動者遞交的辭職申請書後不簽收,或者根本不接受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到頭來反而說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我們可以這樣做:

1、可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並且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的檔名稱為“辭職申請書”,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

2、書面通知後超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仍可離職。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

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篇三:不簽訂勞動合同 辭職主張雙倍工資獲支援

不簽訂勞動合同 辭職主張雙倍工資獲支援

【基本案情】

張先生是天橋區某服裝公司的員工,張先生在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入職登記表。之後,張先生開始為該服裝公司提供勞動,服裝公司為其發放了勞動報酬。但是,張先生與該服裝公司一直未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因張先生與該服裝公司發生了勞動爭議,張先生以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則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入職登記表,等同於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資,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天橋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用人單位向張先生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律師說法】

該案張先生的代理律師都燕果表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一方面,入職登記表作為用人單位管理職工的內部檔案,顯然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內容,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約定的勞動關係建立時間。另一方面,入職登記表中不能詳細地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篇三:沒勞動合同辭職

篇一:未籤勞動合同,辭職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未籤勞動合同,辭職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導讀: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的時候沒有依據,如果老闆拖欠工資不發怎麼辦呢解決的方法有哪些可以要求老闆進行補償嗎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及時足額發 放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時老闆拒絕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與老闆協商解決;

2、到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 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

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是用人

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 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 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

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 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 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絡電話等。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

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 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 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面對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許多勞動者進入一家單位後會遇到這種情況:不給簽訂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許多人對此理解存在誤區,認為只要用人單位不籤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其實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找勞動者籤,但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便索性不簽了。這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導致約定的工作、報酬等和實際不符。這時用人單位也存在過錯,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籤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應該收集好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兩種過錯

的證據,以便呈堂證供。

另外一個問題是雙倍工資的計算。

1、“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籤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衝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 勞動者想辭職時,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資問題還應該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等。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是非常關鍵的,這就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在你想辭職時,想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針對以上的工資等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仲裁。

記住,從辭職開始算,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篇三: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可得到哪些補償 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可得到哪些補償

來電顯示:從今年1月起,我在一傢俬人企業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籤合同、買社保的要求,公司以種種理由推辭。最近,另一家公司願意聘用我,並和我籤正規勞動合同,購買保險。所以,我馬上向現在的公司提出辭職。但公司不同意我馬上走,理由是我要走人應該提前一個月提出,讓他們有時間招聘其他人。請問公司的這種說法正確嗎?假如我現在就走,能否得到經濟補償?張先生

附記: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在試用期的需提前三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因此,如果張先生在辭職信中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依法為其購買社保,張先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離開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另外,張先生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主張該公司為其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