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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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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戶主):程永燕,女 出生日期:1973年9月11 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壩街道天星村1組69號。

徵地補償安置房申請

申請人: 李忠清, 男, 出生日期:1968年5月23 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壩街道天星村組69號。與陳永燕系夫妻關係,共同生育一女,李麗莉,1997年8月10日生,現年18歲。

請求事項: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為其申請人提供安臵房小戶型一套。

事實與理由:2011年3月份申請人一家都在廣東深圳務工,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劃,需將居民的土地徵收便實行徵地補償安臵。於是接到生產隊隊長黃太碧的電話通知其本人速回簽訂協議,在辦理該業務時相關部門還組建一支專門徵地工作組。在簽訂協議時並未提供合同附件,即相關檔案和依據,合同簽訂至今已長達4年之久,而房屋遲遲未予交付。根據當時的相關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尚未預留機動平方面積。如今其女李麗莉已到18歲了,還房多年拖延,馬上成家了,一套90平方實在是住房困難。同時根據徵地安臵的相關規定,屬於獨生子女家庭的應優先提供安臵房源,因此申請人符合此項條件,故提出書面申請,望萬州區五橋經開區及其相關部門酌情考慮為謝。

另外,李忠清之父李表良2017年9月20日逝世,其母親黎國蘭隨我一起生活,由於房屋受限,2017年10月1日租住與百安壩街道天台新村5號樓1單元101室。申請人李忠清弟兄5人,本人排行老三,其兄長由部隊轉業安臵定居於四川成都,二哥在廣東深圳,還有2弟兄沒有成家,因此,兄弟之間共同協商定其母親隨李忠清一起生活.居住。由於原奉節縣大樹鎮茶園村的房屋早已全部垮塌,現在母親本人也願意隨李忠清一家共同生活,顧將其母親的戶口遷入我家戶上,綜上所述,申請人特向貴機關單位及其部門提出申請,懇求調查並支援其請求。此次是我第二次書面申請,特請萬州經開區徵地組給予書面回答,我深表謝意。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五橋經開區

申請人:

年 月 日

徵地補償安置房申請 [篇2]

申請人:劉**,男,漢族,生於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壩區民**283號,聯絡人:汪信明,電話:66591148 13883939668

申請人:劉**,女,漢族,生於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壩區***38號附5號,聯絡人:汪信明,電話:66591148 13883939668

請求事項:

將渝北區**鎮**村4社劉**昆(坤)於201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兩申請人補償安置或者對兩申請人進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實和理由:

兩申請人是渝北區**鎮**村4社劉**昆(坤)通過《遺贈贍養協議》指定的合法繼承人。2001年9月1日,劉**坤所在渝北區**鎮**村4社、5社30.9398公頃土地被渝北區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號《徵用土地公告》徵用,用於渝北區實施城市規劃專案建設用地。劉**昆(坤)承包的集體土地及其住房屬於該次被徵地範圍。劉**昆(坤)於2002年5月27日與代表貴局的重慶市渝北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安置協議》辦理了“農轉非”養老安置手續,享受徵地補償的人員安置。但貴局卻一直不予落實對劉**坤的住房安置,劉**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間於2017年7月24日因徵地造成的廢墟惡劣地面導致摔倒去世。2017年4月17日,渝北區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徵公告[2017]字第17號《徵收土地公告》徵收了包括劉**昆(坤)所在渝北區****街道**村4社剩餘全部土地。並於2017年在兩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劉**昆(坤)的'住房予以拆遷。兩申請人在得知房屋被拆遷後,曾找貴局落實住房安置問題,貴局卻以需要研究才能答覆東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實對申請人的住房補償安置。

申請人認為,2001年土地被徵收後,貴局以房屋沒有被拆遷為由不對劉**昆(坤)進行住房安置,在2017年拆遷房屋時又以劉**昆(坤)已經死亡不需安置為由不予安置是錯誤的。理由如下,劉**昆(坤)住房所在地屬於2001年徵地範圍,我國徵地補償法律政策對是否屬於享受補償人員的界線均以徵地公告發布之日為分界線,據此,劉**昆(坤)應屬於2001年徵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應該在徵地時即予以住房安置,貴局應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的兩年有效期內用地或予以落實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遷而不安置,否則,就會導致批准徵收劉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徵用檔案在兩年後自動失效,貴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後拆遷劉**昆(坤)的住房,因此,貴局於2017年再去拆遷劉**昆(坤)住房的行為於法無據,侵害了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繼承權。

另劉**昆(坤)房屋所在土地於2001年就被徵用而納入城市規劃專案建設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檔案失效後,該房屋在2017年被拆遷時其已經屬於城市規劃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就應該按照城市規劃專案建設用地對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從前述兩個方面也可以說明,如果徵地補償實施部門因不予用地而不在兩年內或者以房屋未被拆遷不屬住房安置物件不在兩年內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就會導致批准徵用該土地的檔案自動失效。所以,《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中關於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不屬於住房安置物件的規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徵地批准檔案的兩年有效期內適用才是正確的,否則,一旦超過兩年,就屬於沒有在兩年內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而與國家的相關上位法及政策規定相悖而違法。

所以,申請人認為貴局不予以落實安置的行為違法,特請求貴局按申請人請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書面答覆!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