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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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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制本規範。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裝置採購和製造的監理工作。

1.0.3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絡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 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5 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 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語

專案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專案負責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專案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 根據專案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檔案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規劃 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用來指導專案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針對工程專案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檔案。

工地例會 由專案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

工程變更 在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工程計量 根據設計檔案及承包合同中關於工程量計算的規定,專案監理機構對承包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見證 由監理人員現場監督某工序全過程完成情況的活動。

旁站 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巡視 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平行檢驗 專案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裝置監造 監理單位依據委託監理合同和裝置訂貨合同對裝置製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費用索賠 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失,通過監理工程師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臨時延期批准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3 專案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專案監理機構

3.1.1 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專案監理機構。專案監理機構在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可撤離施工現常

3.1.2 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 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專案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專案監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將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1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2.2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專案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專案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 稽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專案監理工作總結;

12 稽核籤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專案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專案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專案的監理資料。

3.2.3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3.2.4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表的格式;工程暫停令應符合附錄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證書應符合附錄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表的格式。

3 稽核籤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專案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籤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稽核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3.2.6 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專案的人力、材料、主要裝置及其使用、執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資料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提供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專案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後移交建設單位。

3.3.2 專案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專案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專案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裝置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專案的監理工作中,專案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 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專案的實際情況,明確專案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式、方法和措施,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檔案後開始編制,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批准,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 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案審批檔案; --與建設工程專案有關的標準、設計檔案、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專案相關的合同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