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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員基礎知識: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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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員基礎知識: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檔案

1、考評實行:專案自檢、企業巡檢、政府抽檢。

2、《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建築法》第69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整改,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分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具體辦法,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場地。

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7條規定:建設、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

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訊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1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相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收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誌。

1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1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17、《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13條規定:總承包單位配備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配備:(1)1萬平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2)1萬-5萬平米的工程部少於2人;(3)5萬平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8、、《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2天規定: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時,應當明確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擬擔任該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19、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部分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得內容包括:A、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B、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邊坡防護、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C、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D、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E、施工總平面佈局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定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2)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3)審查專案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檔案相一致。(4)稽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5)稽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20、《四川省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監理工程師、專案監理員原則上只能在一個監理承包合同的專案上任職。第14條規定:監理從業人員在監理專案現場工作時按照相關規定必須佩帶由四川省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制發的胸牌。監理從業人員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21、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時,應嚴格按照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且必須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監理單位應對重大危險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稽核,對重大危險作業進行旁站監理。

2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格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

23、《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理管理規定》第22條規定:監理單位應當稽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檔案。第25條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訊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24、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核查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籤認。

25、監理員應履行的職責:(1)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2)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專案的人力、材料、主要裝置及其使用、執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3)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資料並簽署原始憑證;(4)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5)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監理工程師報告;(6)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26、對分包單位資格應稽核以下內容:(1)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2)分包單位的業績;(3)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2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並報建設單位:(1)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准;(2)徵地拆遷工作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3)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4)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5)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條件。 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28、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分工;(2)建設單位根據委託監理合同宣佈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3)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4)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5)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6)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7)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列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列會週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29、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專案監理機構負責起草,並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籤。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列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