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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考點: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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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考點: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監理:

(一)定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承擔其專案管理工作,並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建設單位擁有確定建設工程規模、標準、功能以及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

(二)監理概念要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

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實施監理。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企業。

建設工程監理不同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後者的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行政性的監督管理,它的任務、職責、內容不同於建設工程監理。同樣,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也不能視為建設工程監理。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

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需要建設單位的委託和授權。工程監理企業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和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在建設單位委託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只有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明確了監理的範圍、內容、權利、義務、責任等,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管理權,合法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程監理企業在委託監理的工程中擁有一定的管理許可權,能夠開展管理活動,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 承建單位接受並配合監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

3.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

①工程建設檔案;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4.建設工程監理的範圍

(1)工程範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1.服務性

建設工程監理具有服務性,是從它的業務性質方面定性的。

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它不具有工程建設確定建設工程規模、標準、功能以及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它只能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管理。

2.科學性

科學性是由建設工程監理要達到的基本目的決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以協助建設單位實現其投資目的為已任,力求在計劃的目標內建成工程。

科學性主要表現在:工程監理企業應當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領導;應當有足夠數量的、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應變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骨幹隊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進的.管理理論、方法和手段;要積累足夠的技術、經濟資料和資料;要有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要實事求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獨立性

《建築法》明確指出,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要求工程監理企業按照“公正、獨立、自主”原則開展監理工作。

按照獨立性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檔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等的規定實施監理;在委託監理的工程中,與承建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和其他利害關係;在開展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自己的組織,按照自己的工作計劃、程式、流程、方法、手段,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開展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會公認的職業道德準則,是監理行業能夠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在開展建設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排除各種干擾,客觀、公正地對待監理的委託單位和承建單位。特別是當兩方發生利益衝突或矛盾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準繩,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利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

(一)有利於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

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理時,工程監理企業可協助建設單位選擇適當的工程諮詢機構,管理工程諮詢合同的實施,並對諮詢結果(如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提出有價值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或者直接從事工程諮詢工作,為建設單位提供建設方案。工程監理企業參與或承擔專案決策階段的監理工作,有利於提高專案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避免專案投資決策失誤,也為實現建設工程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有利於規範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

首先需要政府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這是最基本的約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還要建立一種約束機制——建設工程監理制。 建設工程監理制貫穿於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採用事前、事中和事後控制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可有效地規範各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當建設行為的發生,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其不良後果,這是約束機制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工程監理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適當的建議,從而避免發生建設單位的不當建設行為,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工程監理企業首先必須規範自身的行為,並接受政府的監督管理。

(三)有利於促使承建單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在加強承建單位自身對工程質量管理的基礎上,由工程監理企業介入建設工程生產過程的管理,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著重要作用。 (四)有利於實現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最大化 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種不同表現:

(1)在滿足建設工程預定功能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建設投資額最少;

(2)在滿足建設工程預定功能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建設工程壽命週期費用(或全壽命費用)最少;

(3)建設工程本身的投資效益與環境、社會效益的綜合效益最大化。 工程監理企業一般都能協助建設單位實現上述第一種表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