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分A、B兩個監理標段同時進行招標,建設單位規定參與投標的監理單位只能選擇A或B標段進行投標。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在監理招標時,建設單位提出:
(1)投標人必須具有工程所在地域類似工程監理業績;
(2)應組織外地投標人考察施工現場;
(3)投標有效期自投標人送達投標檔案之日起算;
(4)委託監理單位有償負責外部協調工作。
[事件2]:擬投標的某監理單位在進行投標決策時,組織專家及相關人員對A、B兩個標段進行了比較分析,確定的主要評價指標、相應權重及相對於A、B兩個標段的.競爭力分值見表2014—2—1。
[事件3]:建設單位與A標段中標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字)》(GF-2012-0202)簽訂了監理合同,並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附加工作酬金為20萬元/月。監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建設單位資金未到位致使工程停工,導致監理合同暫停履行,半年後恢復。監理單位暫停履行合同的善後工作時間為1個月,恢復履行的準備工作時間為1個月。
[事件4]: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將土方開挖工程分包,分包單位在土方開挖工程開工前編制了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進行了安全驗算,經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即報送專案監理機構。
問題:
1.逐條指出事件1中建設單位的要求是否妥當,並對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事件2中,根據表2—1,分別計算A、B兩個標段各項評價指標的加權得分及綜合競爭力得分,並指出監理單位應優先選擇哪個標段投標。
3.計算事件3中監理單位可獲得的附加工作酬金。
4.指出事件4中有哪些不妥,分別寫出正確做法。
問題解析及答題要點:
1.主要考核考生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掌握程度。
事件1中:
(1)不妥;理由: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的監理業績限制潛在投標人。
(2)不妥;理由:沒有組織所有投標人考察施工現場。
(3)不妥;理由:投標有效期應自投標截止之日起算。
(4)妥當。
2.主要考核考生對監理單位投標決策方法的掌握程度。
事件2中:
(1)相對於A標段的加權得分;25、17、20、9、10、8;綜合評價得分:89
(2)相對於B標段的加權得分;20、20、16、15、7、6;綜合評價得分:84
(3)應優先投標A標段。
3.主要考核考生對附加工作及其酬金計算方法的掌握程度。
事件3中,附加工作酬金=(1+1)×20=40(萬元)
4.主要考核考生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報送、稽核程式的掌握程度。
事件4中的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如下:
(1)不妥之處: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由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即報送專案監理機構;正確做法: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
(2)不妥之處: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專家論證審查;正確做法: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專家論證審查。
(3)不妥之處:分包單位向專案監理機構報送專項施工方案;正確做法:應由施工單位報送專案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