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解除勞動合同(15篇)

合同協議 閱讀(2.39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解除勞動合同(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

XXXXXXXX公司:

因本人 身份證號: 在 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至今,貴公司未給本人繳納社保(五險)(貴公司要求寫《承諾書》才能工作的情況);貴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力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條),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故本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通知貴公司於 年 月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請求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

簽收人: 通知人:

年月日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本通知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留一份)

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

由於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雙方同意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週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專案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彙報,轉單的籤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資訊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後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合同,不外洩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祕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於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係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稅後)

5、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後,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後將剩餘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0、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於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3

甲 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 年月 日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乙方 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辦妥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後,乙方____月份的出勤工資於工資發放日匯入乙方工資卡內;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自簽字之日起公司已結算完畢以往所有工資及費用;雙方今後無涉,雙方均自願放棄訴訟或仲裁的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4

查春勇:

鑑於你已嚴重違反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均無法與你取得聯絡,無法當面向你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現特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我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特此公告。

  山東濟華燃氣有限公司

  十二月四日

解除勞動合同5

(職工) :

鑑於(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本單位現定於年月日與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請你於年月日前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6

1995年下半年,王金、賴光在提煉廠任業務員,負責該廠業務推銷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在1997年之前王金和賴光的工資是採取底薪加獎金方式獲得,在1998年之後採取底薪加提成方式獲取報酬。

20xx年2月8日,王金和賴光因涉嫌侵佔提煉廠的財物,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於20xx年8月被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拘役。此後,王金和賴光向提煉廠索要被扣的工資。但提煉廠以他們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即與單位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為由拒絕支付。

法理評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係,即視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同樣受法律保護。雙方如果要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同樣要遵循我國《勞動法》和《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王金和賴光因侵佔提煉廠財物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煉廠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2、3項規定單方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並這不意味著提煉廠與王金和賴光之間的勞動合同屬於自動解除。提煉廠應該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王金和賴光,而且是可以隨時通知,不必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只要油煉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二人,雙方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 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2、乙方應當在年月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年月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後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現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字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解除勞動合同11

茲有我單位員工XX,自xx年x月起多次通知到崗上班未果,也未辦理任何手續,現已曠工xx,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XX於x天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逾期我公司將按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xx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12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 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 行使辭職權一樣,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 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 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並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 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些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13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志(先生、女士):

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我單位與您簽訂的[ ]期限的勞動合同(編號: ),

現因 原因,[ ]年[ ]月[ ]日終止(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 ]年[ ]月[ ]日,公司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徵求工會意見,工會已經同意。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的情形,經濟補償金按照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工資待遇按照正常發薪日,停薪日為[ ]年[ ]月[ ]日。

請於[ ]年[ ]月[ ]日到公司人力部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本通知書原件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單位: (簽字蓋章)

時間:

簽收頁

本人於 年 月 日收到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簽名: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14

甲方:(企業全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 雙方同意於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係)。

2. 乙方已於本協議書籤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

3.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年月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償於當月日記入工資帳號內,截止本協議書籤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內容雙方同意確認屬實。

甲方(企業公章):

乙方(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5

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1) 概要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2)適用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1)概要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2)適用型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1)概要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適用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