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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簡介

合同協議 閱讀(2.23W)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履行了相關義務的,除與用人單位有競業禁止、培訓協議及其他民事協議的情況下,一般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為保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於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簡介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對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需按相當於不足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標準加付賠償金給勞動者;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以及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用人單位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對於自己人身受到傷害的,可以通過相關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小王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此案如果是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關於違約金的要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勞動合同法》問答 勞動合同解除後,單位該如何處理員工檔案和戶口?

為保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同時,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也就是說,不管勞動者是因何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對於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應當扣押勞動者的檔案或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