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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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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效力認定

續訂勞動合同

一、案情

A公司在與馬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前向馬某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馬某同意單位意見,但雙方並未進一步協商,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馬某離職後向A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A公司認為雙方已續訂了勞動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產生糾紛。

二、案件調查

2007年3月12日,馬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2008年3月7日,A公司向馬某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通知書內容為:馬某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2008年3月31日屆滿,公司擬與馬某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續訂期限擬定為12個月。請將下面回執填好,於2008年3月30日前,將您的意見返回。如定期不返回,視為本人同意。同日,馬某填好回執,確認收到A公司的《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同意公司意見。但之後雙方並未就簽訂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商,也未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09年3月5日,馬某從A公司離職,A公司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三、爭議的焦點

A公司是否應向馬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對《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效力的認定。

四、評析

關於《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效力問題上,存在二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續訂協議書,既然雙方已經同意擬續訂12個月的勞動合同,則表示該勞動合同期限延長12個月。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應再向馬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續訂的,雙方應辦理相關手續。但是,事實上雙方當事人並未辦理續訂手續,馬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沒有續訂。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性質上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的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然於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

本案中,A公司於 2008年3月7日向馬某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應認定是要約邀請,而馬某的《回執》則是一種要約行為,並且勞動合同屬要式合同,只有符合一定的形式後才能生效。A公司在收到《回執》後,並沒有作出承諾,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原勞動合同期滿,馬某仍在A公司工作,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並不等於雙方按原合同約定的期限簽訂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A公司應向馬某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

五、風險提示

《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並不等於《續訂勞動合同書》,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向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並經員工同意後,應及時與員工就續訂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商,簽定《續訂勞動合同書》或正式書面合同,以避免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係而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